勞動部:勞工施打第3劑新冠疫苗可請接種假

(台北新聞)【記者潘明賜/台北報導】勞動部今(8)日發布新聞重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早已宣布,凡是勞工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或是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不限劑次。

勞動部是針對最近接獲許多民眾,以及事業單位提出探詢,勞工接種第3劑COVID-19疫苗,是否可以申請疫苗接種假?而統一作出通案性釋疑與回應。

勞動部特別提醒,雇主如因勞工請疫苗接種假而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處罰;如強制勞工只能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將依違反該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各該規定之違反,可分別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指出,勞工符合請疫苗接種假規定者,雇主應予准假,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給予不利之處分。另因接種疫苗不可歸責於雇主,勞工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

勞動部並指出,疫苗接種假用意在提供勞工接種COVID-19疫苗時,多一種請假選項,勞工也可視自身需求,選擇請其他如病假、特別休假之假別,相關薪資給付則依各該假別之規定辦理。

有關COVID-19疫苗接種假相關疑義,勞動部已提供Q&A供民眾參考,詳細內容可至該部網頁(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652/28656/28660/28662/28664/)查詢。(照片由桃市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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