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病母殺死重度躁症女兒 符減刑要件一審判2年6月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2020年10月,台南發生一起母殺女命案,蔡春錦涉嫌持刀砍殺罹患重度躁症及原發性失眠症的女兒,台南地方法院19日宣判,蔡春錦殺人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

判決書指出,蔡春錦的女兒李姓死者於民國105年間起罹患重度躁症、原發性失眠症等疾病,經治療後病況仍未改善,足不出戶,日夜顛倒,屢有輕生念頭(其中1次於108年10月持長刀1把,請蔡春錦將其殺害),且於108年住院後開始對蔡春錦有肢體攻擊行為。

蔡春錦為李女之主要照顧者,於長期承受身心壓力之狀態下,罹患憂鬱症、焦慮症、睡眠障礙症、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及胃潰瘍等疾病,又因曾看到精神病患殺人之社會新聞,憂慮李女發病時可能殺害其他家人,使蔡春錦長年累積之負面情緒達到無法負荷之程度。


▲案發現場的遺書及凶刀。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蔡春錦於109年10月25日中午過後,因前述精神障礙,控制行為能力顯著降低,在住處客廳書寫遺書後,竟基於殺人之犯意,拿取廚房之菜刀1把,前往3樓房間內,趁李女熟睡之際,手持菜刀朝李女之頭頸部等處砍劈,過程中李女曾出言拒絕並伸手阻擋,蔡春錦仍接續砍劈。

嗣蔡春錦之夫發現上開遺書後,於屋內遍尋不著蔡春錦而至派出所報案,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蔡春錦並未外出,遂偕同蔡春錦之夫返回上址住處查看,在李女房間內,發現李女躺在地上,頭頸部多處刀傷,蔡春錦則手持菜刀向其夫表示「我不想活了(台語)」,李女經緊急送往安南醫院急救,仍不治死亡。

蔡春錦開庭時坦承犯行,並有證人證詞及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認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被告蔡春錦所為,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且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合議庭法官認為,蔡春錦因長期照顧精神狀況不穩定之被害人,身心均受有極大壓力,隨之而來的是蔡春錦本身的憂鬱症、胃病等疾病,蔡春錦最終因受精神疾病之影響,致其本案行為時依其辨識而行為之控制能力顯然較一般人為低。亦即,蔡春錦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法官審理,認蔡春錦符合減刑要件,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蔡春錦本身患有憂鬱症、胃病等疾病,且長期照顧被害人,身心受有極大壓力,在長期身心俱疲之情況下,最終無法負荷其負面情緒,因而犯下大錯,故被告所為,與一般殺人案件是出於故舊恩怨、逞兇鬥狠、謀財害命或無差別隨機殺人的動機、手段顯然有別,可認被告所犯之殺人罪,縱然科以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刑後之最低法定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仍有情輕法重之虞,並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堪予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法官審酌蔡春錦犯罪時之動機、目的及所受之刺激,蔡春錦行兇下手力道甚為猛烈,造成被害人死亡,剝奪被害人生命權,然為偶然發生之犯罪行為,又被告為被害人之母,長期用心照顧被害人,平常相處並無不睦之處,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人家屬均願意原諒蔡春錦,及蔡春錦之素行、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考量蔡春錦經送鑑定結果認必須透過長期密集的精神、心理與復健治療,以協助改善身心健康和認知問題,且蔡春錦案發後仍缺乏病識感,自覺無精神病症狀,法官認為預防蔡春錦再為類似之違法舉措,諭知蔡春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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