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官指出,劉女案發後病情進入急性期,經送嘉南療養院治療1年,病情明顯改善,態度相較一審時不同,劉女坦承放火,但稱不知後果會這麼嚴重,加上劉女母親及其胞弟向法官求情原諒,此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10年之理由。
劉瑀涵醫學系畢業後待業在家,108年5月15日晚間11點多,因故與母親發生爭執,明知汽油為易燃物,前往加油站購買92無鉛汽油17.48公升,注入所攜帶塑膠桶內,再於16日凌晨4點8分,返回住處,將桶內汽油潑灑在1 樓客廳沙發睡墊附近,點火引燃後,即駕車逃逸,造成父親傷重不治,母親及弟弟灼傷。
▲劉瑀涵的母親及弟弟向法官求情原諒,為二審法官改判理由之一。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劉女坦承有購買汽油返家等事實,但否認有放火殺人之犯行,辯護意旨則主張劉女應符合刑法第19條第1 項心神喪失不罰之情形。法院參酌台南市消防局鑑定結果,確認起火原因是人為縱火,再觀諸劉女車輛之行車記錄器、加油站及其住處巷口之監視錄影畫面等,可知確是劉女引火後始離開現場,又劉女在案發前有與母親發生爭執,亦經證人證述屬實,可認劉女有放火動機。
刑法第272 條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規定業經修正,並已於108 年5 月31日施行,經新舊法比較後,以修正後新法較有利於劉女。法院審酌劉嫌放火致父親死亡,母、弟受傷,違逆倫常,放火後又未做任何救護,即駕車逃離現場,造成無可彌補之結果。
惟念本案倖存之被害人即劉女之母與弟,均表示本案是因劉女求學時承受壓力,雖未曾就醫,但其行為時疑似精神病狀,情緒不穩,才鑄下大錯,基於親情,仍願意原諒劉女,請求法院能從輕量刑,讓劉女有機會就醫治療,再審酌劉女犯本案時年僅27歲,並無任何犯罪前科,量處有期徒刑12年。
成大醫院鑑定團隊建議,宜安排劉女為強制精神治療,否則未來仍有自傷、傷人之虞,再審酌劉女放火行為之嚴重性,迄未曾就其精神狀況進行任何醫療行為,且於本院審理期間開始展現之防衛、敵對性格,如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始進行治療,較刑之執行前治療之實益低,認在刑之執行前,即有先予治療之必要,故依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規定,併命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先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使其得於執行前先行治療,避免病情繼續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