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新聞)【記者 蔡宇辰/新北報導】宜蘭縣國民黨籍頭城鎮長曹乾舜被控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頭城鎮LED路燈採購案時,向得標廠商收取300萬賄款,另外,收受林姓鎮民90萬元的賄款,安排其子女擔任教保人員、清潔隊人員,新北地院審酌曹乾舜認罪,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尚有悔意,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三罪,判處他6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判決書指出,曹乾舜擔任頭城鎮長期間,辦理頭城鎮LED路燈採購案,利用職務之便,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新台幣300萬元,又利用進用教保人員、清潔隊人員之機會,先後向林姓鎮民收取40萬元、50萬元,連續三次犯罪行為,嚴重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
新北地院審理後,考量曹乾舜犯後坦承犯行,並已繳回390萬元犯罪所得,尚有悔意,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三罪共判處6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至於同案其他3名被告,分別被判處6個月至1年2個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另外2名被告於審理時均自白認罪,此部分將改分簡易案件另行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