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蔡秉逸與被害人王重傑合夥投資產生糾紛, 110年2月16日傍晚,蔡秉逸集合徐梓恆、劉科南、曾俊湳、蘇琮傑、王秉州、余俊廷等人,駕車前往「歐薇汽車旅館」,蔡秉逸見王男自汽車旅館旁走出,即持金屬棍棒下車衝向王男。
蔡秉逸、王秉州分持金屬棍棒揮擊王男頭部,蘇琮傑出手抓王男,過程中,王男亦取出金屬製小刀反擊,蔡秉逸攻擊王男後,二人相互扭打在地,余俊廷搶走王秉州之棍棒,朝王男頭部揮擊,而共同對王男施以強暴脅迫,同行的徐梓恆、曾俊湳及劉科南則在場觀看助勢,形成一個共同群體。
▲蔡秉逸槍殺陳建文後,直接將雙槍丟在案發現場。
(圖/記者陳彥霖翻攝)
王男因遭金屬製棍棒敲擊後腦勺,導致頭後頂部3處鈍器撕裂傷、右頂部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輕微腦室內出血,王男遭多人包圍攻擊後,趁隙徒步逃離停車場。
王男跑至育平路上搶得路過男大生之機車逃離,曾俊湳得知蘇琮傑遭王男刺傷,憤而駕車搭載劉科南、蘇琮傑自後追趕碰撞,曾俊湳駕車在富霖餐廳停車場內撞倒騎車之王男,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多次駕車衝撞、輾壓王男,再持西瓜刀下車朝已倒地無力反擊之王男左側上半身砍三刀。王男送醫後,因大量出血與氣血胸,傷重不治死亡。
王男死亡後,蔡秉逸躲藏期間,認被害人陳建文找人到其住家鬧事,遂引發殺意,110年2月23日晚間,蔡秉逸持雙槍前往被害人陳男安平區住處,在1樓客廳連續開槍射殺陳男,陳男因臟器多處槍傷併大量內出血,續發低血容休克而死亡,蔡嫌在門口留下作案雙槍,離開向台南市刑大投案。
法官認為,被告7人雖未同時對王男下手傷害,惟其等就案發過程均有認識,攻擊及在旁助勢者形成一個集體對王男攻擊、包圍之群體,其等就傷害犯行亦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蔡秉逸殺人之前,其住家的確曾經遭到毀損及騷擾,因而誘發殺人動機,行為與無差別濫殺兒童或民眾有所差別。且犯罪後立即投案,並始終承認客觀行為的犯罪後態度,認為不應量處死刑。
法官考量蔡秉逸殺人動機、手段果決且兇殘、認識多年,原敬稱陳建文為「大哥」之雙方關係、前已有持槍尋仇之犯罪前科之素行、且依前案判決內容及生活狀況等情,所顯示被告蔡秉逸之性格及解決問題之慣常模式較為衝動、暴力,蔡嫌雖亦曾向被害人家屬致歉但未彌補損害等因素,認為殺人部分應量處無期徒刑。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子彈部分數量非微,認應量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應合併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
判決書指出,蔡秉逸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又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殺人罪,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劉科南處有期徒刑1年;曾俊湳處有期徒刑1年;又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蘇琮傑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余俊廷處有期徒刑1年6月;王秉州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徐梓恆處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