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產子怕被責罵竟殺嬰 二審維持原判1年2月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1名28歲陳姓女子未婚懷孕,於109年2月在家中廁所產下男嬰,因擔心遭母親責罵,不敢說出實情,剪斷臍帶後,以輕手法(趴睡或置入塑膠袋中)方式加害男嬰,再以塑膠袋包裹,藏在房間衣櫃。一審法官依生母殺嬰罪判陳女1年2月徒刑、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每月接受2次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 今(14)日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一審判決書指出,陳女與蔣姓男子性行為後懷孕,2人分手,陳女因個性孤僻,不善與人相處,加上母親管教較嚴,未婚生子擔心被責罵,懷孕期間,不得已隱瞞懷孕事實,而未前往婦產科實施產檢。

陳女於109年2月2日上午,獨自一人在台南市下營區住家一樓廚房旁浴廁間,產下一男嬰,有哭叫,顯示肺泡已擴張,能自主呼吸,為活產新生嬰兒。

陳女產下男嬰後,隨即拿取一樓廚房剪刀,剪斷嬰兒臍帶,再將嬰兒抱上二樓房間, 放在床邊。陳女明知完全無自救能力之新生嬰兒,若未適當照護,將無法獨自生存,卻在產後,未尋求任何人協助,也未通知任何急救機關,前往醫療救護。

陳女基於前述不得已之事由,使新生兒死亡之故意,以不明方式(使新生兒趴睡或置入塑膠袋中),造成新生兒鼻頭擠壓,外呼吸道阻塞窒息,導致呼吸衰竭死亡。陳女見男嬰死亡後,乃將其屍體,以塑膠袋包裹。

2月2日產後當晚,陳女因腹部疼痛,由不知情之母親盧女陪同,前往台南市麻豆區新樓醫院就診,2月3日凌晨零時許返家後,陳女再將放在二樓房間之男嬰屍體,放入房間衣櫃中藏匿。

2月3日上午,陳女仍覺腹痛不止,乃再前往台南市麻豆區新生南路某内科診所就診,經超音波檢查下腹部結果,發現有不明物體,而再轉至柳營奇美醫院急診,並住院觀察,經檢查子宮結果,發現子宮內有胎盤殘留,乃於109年2月3日19時7分許,經由婦產科醫師手術取出胎盤殘留,而確認陳女有懷孕生產之事實。

陳女於奇美醫院住院時,在經確認有懷孕生產之事實後,初時仍否認生產及殺嬰之事實,旋因奇美醫院發現陳女有分娩情形,乃於109年2月4日上午8時48分許,會診醫院社工處理,經社工與陳女會談,陳女始告知社工,其有生產及新生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現屍體藏放在其住處二樓房間。奇美醫院社工隨即報警處理,經警陪同陳女之母盧女至陳女房間檢視,在衣櫥中發現男嬰屍體包裝在塑膠袋中。

一審判決書指出,男嬰經死因解剖,解剖檢查結果,發現臍帶為新鮮斷痕,心房卵圓孔閉合及肺泡擴張,研判離母體時,應有呼吸現象,造成死者死亡原因,為後續阻塞呼吸道(使其趴睡或置入塑膠袋中)之行為所造成。

陳女係以輕手法(趴睡或置入塑膠袋中)方式加害男嬰,經解剖,男嬰死亡經過及檢驗判明,男嬰死亡機轉為呼吸衰竭,死亡原因為外呼吸道阻塞(悶死),窒息導致呼吸衰竭死亡;而死因鑑定結果,為因他行為(使其趴睡或置入塑膠袋中),導致外呼吸道阻塞(悶死),窒息導致呼吸衰竭死亡,造成死亡原因為他人所為,死亡方式為 「他殺」。

陳女於開庭時雖坦承產下男嬰,但辯稱男嬰出生就死亡,她才將男嬰包進塑膠袋,藏在房間衣櫃。一審法官根據法醫相驗及解剖報告,認定陳女產下活產嬰兒,並以輕手法(趴睡或放進塑膠袋)加害男嬰致死,排除男嬰猝死因素,陳女涉犯生母殺嬰罪。

一審法官考量陳女因疫情失業,且個性孤僻,不善與人相處,又未婚生子,怕遭家人責罵,獨自承受巨大壓力,舉止失措剝奪孩子性命,行為雖法所不許,情節尚有可憫之處,依生母殺嬰罪判陳女1年2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後1年內,每月接受2次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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