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接獲性騷擾通報 未採取防治義務最高可罰100萬元

(觀傳媒嘉義新聞)【記者 惲 朋 /嘉義報導】性別平等工作法明確規範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等防治義務,如有違犯!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嘉義縣政府近期發現某事業單位發生性騷擾事件,卻未採取任何防治義務,經小春(化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單位因此被處罰鍰2萬元,由此案例可知為保護受雇者、求職者的權益,雇主在工作場合發生的任何性騷擾皆須積極處理,遏阻職場性騷擾發生。

縣府指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同法第38條之1第4、6項規定,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另依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雇主亦同,違者依同法第38條之1第2、6項規定,得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縣府勞青處長陳奕翰表示,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均應盡防治義務,若是聽聞或媒體報載,即使沒有接獲申訴,也必要釐清相關事實,適當調整工作場域。如有相關問題請洽05-3620123分機8044性別平等服務諮詢窗口。

guest

0 留言
Inline Feedbacks
View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