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宜蘭新聞)【記者陳俊傑/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前專員許智信涉嫌利用職務之便,謊稱可參與未公開之政府採購標案投資及有一般投資案可獲利,以此詐騙10名被害人,金額高達6,500萬元。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許智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0罪;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7罪,各量處判決有期徒刑7月至有期徒刑7年10月間,並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各宣告褫奪公權5年,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
許智信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起至112年9月29日止,受宜蘭縣政府聘用擔任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僱用「僱用業務員」(109年2月10日至109年9月9日)、「僱用管理員」(109年9月10日至112年12月31日)、「僱用專員」(112年2月1日至112年9月29日),辦理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相關業務,負責了解公共造產對地方造成影響之民情即時回報。宜蘭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推展公共造產事業,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後又因支援縣長室基層服務業務,對外彰顯其為宜蘭縣長秘書、助理、宜蘭縣長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代表或陪同宜蘭縣長聯繫、瞭解基層、參與宜蘭縣境內活動、即時反應民眾訴求,而許智信竟利用職務上綜理上開業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於110年6月至112年9月26日間,在宜蘭地區,以有未公開之政府採購標案可投資之名義,向本案10名被害人收取款項,致本案10名被害人各自陷於錯誤,而於110年6月至112年9月26日間陸續交付款項。
宜蘭地院同時指出,許智信明知其積欠高利貸無力償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112年1月至9月18日間,以向本案7名被害人佯稱有投資案可供投資(此部分無證據證明與許智信所任職務或職務上衍生之機會有直接或相當之關聯性)之方式,詐欺本案7名被害人,致本案7名被害人各自陷於錯誤,而於112年1月至9月18日間陸續交付款項。17名被害人聯繫許智信無著,且許智信自112年9月28日起無故曠職,被害人報警處理始悉受騙。
宜蘭地院審酌許智信為填補在外所欠巨額債務,已無還款能力,恣意利用職務上機會之便,訛稱有政府採購標案可投資獲利,或佯稱有一般投資案可獲利,以此方式詐取鉅款,嚴重破壞國家典章,敗壞公務人員形象至鉅,且犯後仍矢口否認具有公務員身分,未能全部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考量許智信犯罪所生危害重大,詐騙金額高達6,500萬元,暨許智信所犯各罪行為期間、詐騙金額、還款情況等節,就許智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0罪;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7罪,各量處判決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有期徒刑7月至有期徒刑7年10月間,並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各宣告褫奪公權5年,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