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桃竹苗新聞)【記者曾平/桃園報導】前桃園市長、行政院副院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入土地開發弊案,6日被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桃園地院今當天下午裁定5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當庭提抗告。桃園地院以最速件處理將抗告卷證送抵高等法院,高院合議庭裁定撤銷發回更裁,桃園地院今(9) 日上午10點重開羈押庭,下午庭訊結束,裁定鄭文燦1200萬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蒞庭的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則再度當庭抗告。
桃園地方法院表示,被告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該院更裁,該院訊問後裁定以新臺幣1200萬元具保(加保7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桃園地院裁定交保的三理由如下:一、就聲請意旨所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1.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被告雖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2.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廖OO等人所交付之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聲請人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3.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O庭之供述或轉述外(含衍伸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及為被告,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二、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1.聲請人以本件被告有上開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2.至聲請人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
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被告廖O松、廖○廷、侯○文、楊O麟等人均已指訴碁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O麟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3.聲請意旨雖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三、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