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記者/康欣洋 台中報導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全面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類菸品(包含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並依照行為人身分及違規行為,訂定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法制局表示,在新法修正施行後,雖電子煙已無剩餘數量供以販售,未將電子煙廣告下架,仍持續於其個人賣場廣告電子煙,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規定裁處訴願人法定最輕額度20萬元罰鍰。民眾雖及時提起訴願,但因違規事證明確,最終訴願會作成訴願駁回決定。
法制局長李善植呼籲,《菸害防制法》於112年有大幅度修正,有關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的管制規定,罰鍰額度相較修法前提升幅度甚鉅,因此更應多加注意,以避免誤觸法網,而面臨高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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