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變更使用!中市地稅局教不被罰鍰關鍵

(觀傳媒中彰投新聞)【記者廖妙茜/台中報導】原適用租稅減免或優惠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果有使用情形變更,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必須記得向地稅局詢問是否會影響地價稅,並主動申報,才不會事後被查獲遭到補稅及裁處罰鍰。

地稅局說明,日前有位住在和平區松鶴部落的孫女士,大老遠跑到地稅局詢問為何她的土地沒有課徵地價稅,稅務局人員查詢後發現,孫女士的土地以前都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但其實土地上早就已蓋了房子,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應補徵地價稅。

地稅局長沈政安指出,因為課稅要件事實,民眾最清楚,如有符合或已經不符合減免或優惠情形時,就負有協力義務,必須向地稅局申報。舉例來說,民眾的土地如果原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或是已經核准減免地價稅,事後土地或地上房屋的使用情形變更,而不符合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規定時,就應主動向地稅局申報,否則被地稅局查獲後,除了補稅以外,還可能加罰3倍以下罰鍰。

沈局長進一步說明,像孫女士這種課徵田賦的土地,事後興建房屋,就屬於變更土地使用情形的一種,其他常見情形還有自用住宅用地出租、設立營業商號或全戶戶籍遷出,以及騎樓走廊地設立攤販營業使用、加裝鐵捲門或圍籬,未供公共通行使用,也都是變更使用。如果有這些情形,都要主動向地稅局申報,才能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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