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中彰投新聞)【記者廖妙茜/台中報導】台中市議會今(6)日進行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多位議員關切豐洲工業園區地上物補償自治條例議題。市長盧秀燕表示,該案是台中市全市唯一個案,對公務人員而言,無論是要徵收或補償,都需要有法律作為依據,因此才需根據此案制定自治條例;該法案已兩度送進議會,顯示市府想解決此問題的決心。
盧市長表示,此案是縣市合併過程中造成的受害,這是全市唯一的個案、不會再有其他的個案。國家對於徵收或補償也曾碰到特殊案例,例如紅毛港遷村案自動補償基準。因此,台中市政府不是自己發明的,因為每個縣市政府或中央在處理民眾事務時,都可能會碰到特殊案例,但對公務人員而言,無論是要徵收或補償,都要有法律依據。這也是為什麼紅毛港遷村的案子制訂特別的補償辦法。同樣地,台中市全市只有這個個案,不會有其他案子,其他都會是用一致性的條件,所以才必須要根據此案制定自治條例。
盧市長也說,市府是以中央立法標準執行,全國也都採取此方式。此外,此案原先開發公司財務出現嚴重問題,不只是台中市,該公司在全國各地都有很多開發案,與中央、地方政府都曾發生類似情形。因此,以該公司財務狀況是無法繼續開發下去的,所以台中市政府必須要收回自行開發;現在開發商就是中市府,而我們是公務人員,公務員任何一筆錢的支出,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該法案已兩度送進議會,顯示市府想解決這批受害者問題的決心,這也是為何市府要再次送案。
盧市長指出,此案若不解決,豐洲二期的案子便無法開發;台中市對於工業區用地有非常迫切的需求,希望不要為了此案,導致整個開發區案子受到影響。總而言之,此案也關係到整個工業區開發的需求,所有工業界都在等;因此期盼議員通過此自治條例,讓市府在進行補償時有所法律依據。
經發局長張峯源表示,有關市府是否能以不用法律授權、而用行政約束訂定較優惠的救濟措施,且是公務預算為性質;經查法務部函釋、監察院糾正函及行政院函釋等,是不可行的,而是需要有法律授權。另豐洲二期開發現由市府辦理,所以有關預算程序、或未來收益都是依據公務預算程序來辦理,而公務預算必須要有法律規範。
法制局長李善植提到,政府預算支出必須要有依據,故此案仍需要以自治條例執行。此案重點在於,過去是預定大豐洲一期二期一起開發,縣市合併前,適用台中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縣市合併後,因二期還未補償,須適用台中市的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而兩個標準是不一樣的。適用台中市的標準較台中縣的標準嚴苛,補償範圍也較小,因此考量信賴保護原則與特殊性,才希望制訂特別補償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