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桃園新聞)【記者曾平/桃園報導】長期照顧機構已納入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對象,您知道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今(25)日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地方稅務局指出,社會福利事業是指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其適用範圍配合長期照顧法施行,尚包括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醫療財團法人、衛生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之社區型、機構住宿型及綜合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地方稅務局說明指出,長照機構受贈土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供稅捐機關審認,稅捐機關核准免稅後依規定將定期辦理清查,經清查不符規定者,如土地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或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長照機構,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