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院今天對市議員戴寧依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3案,分處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5年、處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及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3罪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且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31萬8750元沒收。
嘉義地院表示,被告戴寧於民國99年3月1日至111年12月24日擔任嘉義市議會第8屆至第10屆議員,明知其於101年6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101年6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102年6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期間,各未實際聘用陳○己、郭○伶、邱○霖擔任公費助理,竟利用擔任嘉義市議會議員之身分及機會,透過溫○英找來陳○己及經由郭○誥找來郭○伶、邱○霖,掛名擔任人頭公費助理,其中陳○己自行保管受薪帳戶存摺、提款卡等資料,郭○伶、邱○霖則均將受薪帳戶之存摺與提款卡等資料輾轉交予被告保管使用,而後被告再出具公費助理名冊等不實文書,向嘉義市議會申請助理補助費用,致使嘉義市議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被告聘用陳○己、郭○伶、邱○霖為公費助理等不實事項,按月登載、撥入。
地院指戴寧以上開方式向嘉義市議會詐取以陳○己、郭○伶、邱○霖為公費助理之補助費,扣除陳○己拿取繳交所得稅額2萬8千元後,其犯罪所得共計431萬8750元。
地院發言人周俞宏庭長說,被告自述未實際交辦工作予陳○己、郭○伶、邱○霖,對照證人陳○己、郭○伶、邱○霖、溫○英、郭○誥等人之證詞,可知陳○己、郭○伶、邱○霖均僅係形式掛名之公費助理,其等均未實際擔任被告助理並從事助理職務。且被告在申報陳○己、郭○伶、邱○霖為公費助理之名冊上均有親自簽名,且有筆跡鑑定,被告應當知悉其用陳○己、郭○伶、邱○霖均為掛名公費助理詐領財務之行為。
得知遭重判後,戴寧議員表示,在最近的1年3個月內,戴寧經歷了訴訟、選戰,還有我最親愛的父親離我而去。關於本次助理費案件,法院耗費長達1年的時間調查相關證據,原因就在於一開始偵查程序不夠完備,也讓我無法充份提出對我有利的證據,在訴訟程序中,前夫及特定助理的不實指控固然令人痛心,但選民熱情及對戴寧的支持也喚醒我對議員工作的初衷。戴寧曾經承諾選民,會用加倍的服務,來彌補前段日子的缺席,這個承諾,戴寧做到了,也不會因為一時的挫敗,停止服務的腳步!
戴寧說,雖然這個案件法院不採信我提出的有利證據,導致最終判決結果不盡如人意,然而5位檢查官認為有詐領助理費中,有2位戴寧獲判無罪,其餘的3位助理部分,戴寧會再提出更有利的證據,上訴證明自己的清白。透過這個案件,希望未來針對助理費的使用,能有更明確的規範;不管是行政或是司法方面,就助理費申報過程中有無違失的調查,也能有更一致性的標準,才符合法律公平性原則。
戴寧感謝一路支持戴寧的選民和家人,讓戴寧有信心向司法證明自己的清白,也希望選民能繼續支持戴寧走下去,今天只是地方法院判決的宣判,我會再提出上訴,因為戴寧清白參政、堅持付出是一輩子奮鬥的目標!
▲嘉義地院發言人周俞宏庭長說明判決理由。
(圖/記者陳惲朋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