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涉貪案被自家人控違法監聽 高檢署檢察官林仲斌二審改判無罪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現任高檢署檢察官林仲斌102年擔任台南地檢署黑金組檢察官時,偵辦台南市警察局邱姓派出所長涉貪瀆案,指揮監聽天上人間酒店幹部王孝瑋與退休王姓刑警,意外在1家KTV蒐錄到南檢吳岳輝與李姓兩位前主任檢察官,在有女陪侍的包廂喝酒。已轉任律師的吳岳輝自訴林仲斌涉違法監聽,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11)日改判林仲斌無罪。

今(112)年2月間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林仲斌8月徒刑、緩刑2年,案經上訴二審,11日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宣判撤銷原判決,諭知林仲斌涉妨害秘密部分不受理;違法監聽部分改判無罪。吳岳輝回應,「無法接受二審改判結果,一定會上訴三審」。

據悉,當年林仲斌指揮檢警人員偵辦這件員警與酒店業者、退休刑警疑似涉勾結、貪瀆案,因被控違法蒐錄,監聽到南檢自家人,南檢內訌爆開後,讓這件貪瀆案破局,後續偵查不了了之。

一審判決指出,100年林仲斌擔任南檢黑金組檢察官,當年9月立案調查時任台南市警察局邱姓派出所長疑涉貪瀆案,林仲斌交給陳姓檢察事務官(二審判刑7月、緩刑2年確定)與支援辦案的郭姓警員(一審判刑6月、緩刑2年確定)調查。

郭員於102年1月8日晚間監聽時,得知王孝瑋經王姓退休刑警委託,當晚要派5名酒店小姐到台南北區北海KTV出場,郭請民間友人A男戴手錶型密錄器,扮成賣檳榔的小販,進入北海KTV包廂蒐錄,郭員請示陳姓檢事官獲准後,再致電請示林仲斌是否可行?林仲斌表示同意。

當晚近12點,A男走進北海KTV310包廂後,錄得包廂內時任南檢主任檢察官的吳岳輝與酒店小姐等人的對話,錄音僅短短約20秒,A男離開包廂後將攝錄檔案傳給郭姓警員,郭隔天將檔案帶回南檢,陳姓檢事官和郭員看過蒐錄檔案後,由陳姓檢事官向林仲斌報告並交付檔案。

同年3月15日檢察總長收到匿名書信檢舉,最高檢通知吳岳輝此事並訊問,吳岳輝才驚覺在北海KTV包廂內遭竊錄,遂自訴林仲斌等人涉違法監聽。

林仲斌否認犯行,表示他沒有違法監聽的主觀犯意,並解釋當時只同意A男進入包廂掃視在場人士,僅是要知悉包廂內有什麼人,並非要取得包廂內人士的對話內容,且KTV包廂不算隱私場所,不受通訊監察法的保護。

二審判決書指出,通訊限於「兩個以上參與人間之意思交換」,故原判決將包廂內「唱歌」、「非公開活動」等非屬「兩個以上參與人間之意思交換」等行為,認均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通訊」,已有違誤。

故本件可認構成通訊,且屬自訴人得提起自訴的部分,僅有自訴人針對A1詢問或透過小姐乙女轉述詢問「需要檳榔嗎?」、「菁仔呢?」等所為之「免、免、免」、「毋免」對話。而A1為員警找來之線民,其事先同意配戴密錄器進入310包廂內與自訴人為上開通訊,客觀上自屬得一方同意之監察無疑。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因貪瀆案件為侵害國家法益之重大犯罪,為恐錯失事證,找來A男協助蒐證,前後不過1個多小時,自屬有急迫之必要性,難認有違比例原則中之適當性及衡平性原則。且A男自當晚11時52分8秒時起開啟包廂門入內,於11時52分23秒間退出包廂,前後僅約15秒,自訴人秘密通訊自由隱私受侵害之部分,則僅有「免、免、免」、「毋免」等語,相較檢警偵辦貪瀆案件之國家法益,自非鉅大,亦難認有違比例原則中之最小侵害原則。

故被告上開所為,應屬得一方同意監察之行為,且並非出於不法目的,復合於比例原則,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自得阻卻違法而不罰,自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等,為無理由,被告此部分之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則屬有據。

原審未察,逕論以被告構成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2項、第1項之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且認並無同法第29條第3款所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而予科刑,自有違誤,應由本院將此部分亦予以撤銷,改諭知為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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