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蘇宏達,逕行公開審定報告書!

台大社科院院長蘇宏達繼上(6)月27日,於其臉書發文,要求台大和教育部公開林智堅、鄭文燦、陳明通「學術倫理案」審定報告書後,蘇宏達又於昨(7/6)日,分別以「台大風骨今何在」、「是誰在壓制台大」為題,在其臉書抨擊教育部「包庇當朝權貴」!

自2019年蔡英文「論文門案」以來,所謂教育部「包庇當朝權貴」6字,已不再傾向是個疑問用句。包括教育部長潘文忠於2018年4月13日,因「卡管案」發佈之辭職聲明書所陳:「依法行政是所有行政部門必須堅守的基本原則,也是本人從事公職堅持的重要信念」;「尊重大學自治、學術自由,是我們堅守的信念,而實踐這些信念必須建立在『誠實』、法治的基礎上」;「做為教育工作者,『誠實信用』、遵守法治,更是教育下一代最重要的基礎和價值!」,在經過5年3個月的檢驗後,概也只是證實了「聽其言、觀其行」的老生常談而已。

基此,在面對教育部與台大的擺明聯手「包庇當朝權貴」,蘇宏達既身為林智堅、鄭文燦、陳明通「學術倫理案」的審定委員會召集人,且也已兩度公開呼籲未果,穩穩坐實了教育部與台大的「應作為而不作為」,則事已至此,蘇宏達又何不比照台大校長陳文章,同擇以「身為一個台大教授」的身份,公開「回顧」前述三案的學術倫理審定決議文,理由如下:

1. 查係爭之《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乃教育部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經臺教高(五)字第 1060059470 號函頒布。

2. 復查該一屬「行政命令」位階之《處理原則》第十一點規定:「學術倫理案件(即林智堅、鄭文燦、陳明通案)之『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檢舉、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檢舉人(即王鴻薇)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學校及本部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檢舉人之『身分曝光』」。

3. 至於該《處理原則》第十二點,則係為對於教育部進行「部本規範」,而訂定出:「本部(即教育部)應不定期公布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本部受理』涉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得對外為適切說明,『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4. 第十四點:「本部(即教育部)於處理學術倫理案件時,得視案件需要,請『被檢舉人』(即林智堅、鄭文燦、陳明通)現任或先前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協助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及相關資料送交本部審議。學校針對經本部審議確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教師或學生,應提出其監管計畫,強化其學術倫理教育及研究資料管控機制等,並報本部備查。

依以上四點可見,由於王鴻薇係直接對台大檢舉林智堅、鄭文燦、陳明通,因此,台大按照前述《處理原則》之第十一點規定進行學術倫理審議程序,尚無違誤。也因此,教育部自可持續無視於蘇宏達的「臉書呼籲」。理由是,教育部「並未直接受理」有關林智堅、鄭文燦、陳明通,涉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學術倫理案件」!

至於,除了王鴻薇以外,是否曾有其他人士,係「直接對教育部」檢舉了林智堅、鄭文燦、陳明通,則目前未能得知。惟因為《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內的唯一罰則,是第十六點之:「學校未健全第六點所定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未積極配合調查、查處程序有疏失情事、有重大管理疏失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納入本部各項獎補助及研究所招生名額核定之參據」。因此,現蘇宏達其實只需對陳明通於6月17日透過其律師與媒體提出的「台大學倫會的判決是一場『世紀大冤案』」之指摘,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如此,即可因訴訟之程序必要,而免受前揭《處理原則》第十二點「應予『保密』」之限制。

綜上,蘇宏達與其在自己的臉書上為文批判二三,或還不如效法台大首任社科院院長許介鱗:「台大人絕不能遺忘傅斯年的精神,學界不容許被政治汙衊,因為學者是良心工作者,也是為了監督政府而存,絕不能隨便當了廉價的御用學者;學者是有智有勇,淨化社會的最後防線」!易言之,「蘇宏達等」應為台大與台灣的國際學術聲譽、社會觀感,上法庭慷慨一戰!筆者相信,經蘇宏達院長的登高一呼,必有義務律師和其他審定委員,願意一起弘揚、光大「風骨學者、不懼當道」的「許介鱗精神」!(圖/翻攝自蘇宏達臉書)

夏學理
臺師大教授/前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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