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88槍槍擊案首開庭 孔祥志扛全案「我1人做的」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台南88槍槍擊案今(29)日台南地方法院首次召開準備程序庭,因有 8 名被告,法官就犯罪事實分批召開準備程序庭。這次傳喚槍手孔祥志及李奇漢,就相關犯行之證據調查及釐清爭點;就檢方起訴之犯行,孔祥志表示,「全部坦承,都是我1人做的」,而李奇漢則全盤否認。

就檢方起訴之涉犯罪行,孔祥志當庭坦承並堅決地說,「全是我1人做的,沒有其他人」,似是要1人獨自扛下本案。而李奇漢全盤否認檢方起訴之所有犯行,甚至湮滅刑事證據亦一概否認到底。

李奇漢供稱,他的職業是計程車司機,客人遺留物品在車上很常見,孔祥志下車後他為並未仔細檢查,到了林昱成哪裡才看到,遂請林昱成拿去丟棄,「丟的是什麼東西,我不知道」。對李奇漢的說法,法官質疑,認為孔祥志在車上換裝,李奇漢怎麼可能沒看到?李奇漢怎會不知道那包物品就是孔祥志換下的衣物?

爭點部份,孔祥志所持,掃射郭再欽昔日的科技公司及市議員謝財旺服務處之衝鋒槍,與起訴書所載同案被告楊展華、謝俊誠,依指示北上向蔡金郎取回之槍枝,是否為同1把?孔祥志作案使用之機車,是否由郭建彰取得後,交由孔祥志使用犯案?孔祥志被訴開槍恐嚇、偽造車牌,行使之犯罪事實,是否與其他同案被告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111年11月10日凌晨3時許,李奇漢於孔祥志前往郭再欽昔日的科技公司,以及市議員謝財旺服務處開槍恐嚇前,依孔祥志要求,駕車自天仁工商載至武聖夜市,孔祥志下車後,將孔祥志遺留在車上之換裝前衣物,交由林昱成丟棄,是否就孔祥志開槍恐嚇、偽造文書等犯行,與孔祥志有犯意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而為共同正犯?

李奇漢丟棄孔祥志衣物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李奇漢主張,他不知道孔祥志會去開槍,也不知道那包就是孔祥志的衣物,因此,不構成煙滅證據罪;交付孔祥志母親及孔祥志的100萬、50萬,是否有對價關係?對此,法官認為,皆係李奇漢自己所講,孔祥志並未說過。

孔祥志的委任律師指出,孔祥志是對郭再欽與謝財旺2人不爽,才開槍恐嚇,另外,並沒有李奇漢所說,事後孔祥志拿到50萬報酬,孔祥志母親拿到100萬元安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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