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警官跟騷女房仲挨告送辦 檢方聲押遭駁回

(觀傳媒台南報導)【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市警察局保防室林姓警務正涉嫌跟騷、性騷1名女房仲,受害女房仲向警方報案,警方獲報後立即成立專案小組查處,3月31日偵詢後隨案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後認林員涉犯性騷防治法與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犯嫌重大,且有串證及反覆實施性騷擾行為之虞,向台南地院聲押。1日凌晨近2時30分,法官裁定林嫌3萬元交保。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秀君表示,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准予交保新台幣3萬元。為確保日後偵、審程序之進行,暨預防被告再犯,諭知被告不得對告訴人甲女及乙男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訊據被告否認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惟此部分犯罪事實,有聲請書所載證物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均罪嫌重大,且尚有證人未及訊問,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


▲林嫌在臉書辣嗆,若往生,請長官到場捻香。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另就被告涉犯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部分,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惟本院審酌本件相關案情之偵辦狀況及被告涉案情節、比例原則、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權益之維護、辯護權之行使及被告生活狀況等事項,認具保、諭知特別處分,應對被告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當足保全本件之追訴、審判或執行,已堪替代羈押,尚無羈押之必要。

故斟酌被告之身分地位、資力、犯罪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3萬元保證金後釋放,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另為確保日後偵、審程序之進行,預防被告再犯,諭知被告不得對告訴人甲女及乙男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據悉,1位女姓房屋仲介員向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報案,指控有人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被指控涉案人係台南市警察局保防室2線3星警務正,警方依法受理並慎重查處,除傳喚林嫌到案說明,並於3月31日依法開立約制告誡行為人林嫌,偵詢後於當日下午4時許,將林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為林嫌涉嫌重大,有串證及反覆實施性騷擾行為之虞,向台南地院聲押林嫌。

遭指控涉案的林姓警員(68年次)已離婚,他稱有2戶房子,要賣掉其中1戶,經友人介紹認識被害女房仲,女房仲指控林嫌密集地傳訊騷擾她,並至她的工作處所騷擾,令女房仲感到身心俱疲,相當惶恐致不敢出門上班,忍無可忍下,才由親友陪同向警方報案。永康分局獲報後,立即成立專案小組查處,顧及林嫌具警職身分因素,從嚴偵處。台南市警察局則表示,依檢方後續偵查結果,從嚴處理。

guest

0 留言
Inline Feedbacks
View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