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彥縱火奪7命 當庭嗆「得罪我,他們活該」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曾文彥挾怨縱火燒燬真理前輩堂,釀7死2傷慘劇,一審判處曾嫌死刑,案經上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二審有量刑調查未盡、理由欠備等違誤,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今(30)開辯論庭,法官問對於縱火奪7命是否後悔,曾嫌當庭嗆,「不後悔,因為他們得罪我」。

法官問曾嫌對所犯罪行有何意見?曾嫌表示,「因為刑警罵我操你媽的逼,我心生畏懼才認罪,請法官將心比心」,曾嫌接著嗆,「有人得罪我,我會殺了他,或是趁他睡覺時,拿原子筆刺他眼睛;我只是倒汽油,應該是有人丟菸蒂才造成災害,所以,我不構成刑法的殺人罪,只是過失致死」;法官問其上訴理由,曾嫌竟嗆法官,「法官你是讀法律的,連這種小細節都不知道」。

法官提示證據時,曾嫌對張和平陳述的內容有意見,他說,「張和平的兒子張鳳書賞我2巴掌,卻說是我言論偏激,我出去還會再找他」;曾嫌指出,張鳳書還抹黑他,他根本沒有要傷害父母的言論。


▲曾文彥縱火奪7命,他竟當庭嗆,「不後悔,因為他們得罪我」。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法官問曾嫌,「你有放火燒北棟的決心?」,曾嫌毫不思索回道,「我爽啊!」,曾嫌強調,「我身上沒打火機,我是倒了汽油,應該有人丟菸蒂,我不是殺人罪,而是過失致死」。

法官問曾嫌,造成7人死亡,有何感想?曾嫌竟說,「得罪我,他們活該,也許這也是天意」,法官接著問「會後悔嗎?」,曾嫌嗆,「不後悔,因為他們得罪我」。

法官問曾嫌為何身上有打火機卻沒有香菸,曾嫌回嗆法官,「有人說身上有打火機,就要有香菸嗎?」,法官再問,有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曾嫌冷冷地說,「那是我父母的事?」。

曾嫌當庭表示,「若日後證據充足,殺人罪是成立的,我希望被判死刑,這樣才符合比例原則」,曾嫌舉鄭捷無差別殺人案為例,他說,鄭捷殺了4個人,被判死刑,「我是7條人命,判無期徒刑不符合比例原則」。本案定112年5月10日宣判,曾嫌要求到場聆判。

109年12月31日,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曾文彥死刑,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後改判無期徒刑,理由係案發時曾文彥21歲,幼時診斷出過動症(ADHD)併發展遲緩,曾接受治療效果不彰,自幼年至成人階段症狀,符合「對立反抗性疾患」、「行為規範障礙症」,再逐漸演變為「反社會人格障礙症」。

依兩公約施行法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應避免對存在嚴重社會心理障礙而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個人,以及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

二審法官審酌,曾文彥犯後打電話求援,自承縱火,父母亦非常自責並協助慰問、補償;部分死者家屬得知曾文彥自幼罹有疾患,且感受到曾文彥父母的彌補及痛苦,未堅持判處死刑,顯示部分被害人家屬及加害方已有一定程度修復,通盤考量後改判無期徒刑。

檢方上訴經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認為,決定刑罰時應就與科刑相關情狀的事證進行適當審酌,不可忽略或偏重一方。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認曾男行為符合「情節最嚴重犯行」,但就曾男是否因為反社會人格障礙症造成「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或「道德可非難性有限」,並未予釐清及完備論述,直接認定應迴避死刑宣告,不無理由矛盾、欠備。

被告犯後表現得意又揚言再犯案,與他的反社會人格障礙症關聯性為何,攸關有無再犯可能及矯正教化的評估,需調查釐清,惟二審未詳查究明,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

最高法院指出,被告辯護人二審時聲請量刑鑑定,但二審認為無必要性而駁回,此部分並不適當,因此,全案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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