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2千元持剪刺死女鄰居 狠男二審維持無期徒刑

(觀傳媒台南報導)【記者劉榮輝/台南報導】男子王合同去年4月間酒後跟鄰居王姓女子索討2千元債務不成,持利剪戳刺王女頸部和身體,王女頸部動脈被刺破血流如注,送醫搶救不治,案發後王男留在現場,遭警逮捕,檢察官起訴求處死刑,一審以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經上訴台南高分院,今上午宣判維持無期徒刑,仍可再上訴。

王合同去年4月11日下午4時50分許,在七股區大埕里一間雜貨店前,持隨身攜帶剪刀朝鄰居王姓女子後頸部刺去,又以右手自後緊抓王女頭髮,左手持剪刀戳刺、割劃王女後背、右頸、前胸、鼻子等處,及猛力朝王女左頸部捅刺,王女左頸動脈被刺大量出血送醫急救,仍因傷重於同日下午5時22分許死亡。


▲警方到場詢問王合同。
民眾提供

一審合議庭表示,王男經送醫院精神鑑定,未達不能辨識行為程度,所以不符合減刑規定。另考量王男與王女並無深仇大恨,僅因借款事宜累積不滿而生殺機,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檢察官與王合同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時,王合同辯護律師主張自首坦承殺人,合議庭傳來案發後第一時間到場處理警員作證,根據警員指述,案發後到場處理,發現王合同手上有血跡,腳下有把剪刀,地面上有大片血跡,當下詢問王合同發生什麼事?王合同才回說「我不爽就刺她」,因此不符合自首要件。


▲滿地血跡。
民眾提供

此外王合同送醫院鑑定結果,未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審酌他與王女沒有深仇大恨,僅因借款等事宜累積不滿,即持剪刀刺死王女,亦不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合議庭今宣判駁回上訴,但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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