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雲地檢查獲栽種製造大麻工廠 緝獲吳永翔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觀傳媒雲林新聞)【記者蘇榮泉/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林欣儀指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嘉義市刑警大隊共同偵辦吳永翔(男,79年次)栽種、製造並販賣大麻案件,歷經2個月密集埋伏、跟監,於本月14日執行拘提、搜索,緝獲吳永翔,並於其租屋處查扣大麻植株487株及相關栽培、乾燥設備,檢察官訊問後,於本月15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雲地檢署查獲栽種製造大麻工廠,緝獲吳永翔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朱啓仁指出,本署接獲情資,吳永翔自111年10月間,即分別在雲林縣臺西鄉承租之倉庫、自家住宅及雲林縣麥寮鄉之租屋處栽種、製造大麻販售圖利,並將租屋處布置成適合大麻花生長之溫室環境,購買育苗盆放入培養土,再將大麻種子放入,定時灌溉、施肥,嗣收成後,再將大麻花葉製造成可供人施用之大麻製品,使用研磨器磨成粉末捲成大麻香菸、大麻碇等物販售。


當場查獲大麻植株487株及相關栽培、乾燥設備。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鍥而不捨,歷經2個月密集蒐證,掌握疑為栽種、製造大麻之位置,並有相關事證認確吳永翔有將所種植之大麻成品販售予他人,隨即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於本月14日前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大麻植株487株,及相關栽培、乾燥設備,隨即依法逮捕、拘提吳永翔,並查扣上開毒品及製毒工具。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吳永翔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重罪,且有逃亡、勾串證人、滅證之虞,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事實,於本月15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警檢當場查獲大麻植株487株及相關栽培、乾燥設備。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張春暉呼籲,大麻為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屬於中樞神經迷幻劑種類,吸食後會產生心搏過速、妄想、幻覺及對周遭事務漠不關心之「動機缺乏症候群」等症狀,依該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2條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刑責極重,切勿以身試法,鋌而走險種植、製造大麻或其他毒品。


警檢當場查獲大麻植株487株及相關栽培、乾燥設備。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將廣搜各項毒品流通情資,持續針對製造、運輸、販賣等重大毒品犯罪加強查緝,利用各項活動及宣導機會,教導民眾辨識各類新型態毒品,加深對各種毒品之認知,提升全民反毒意識,減少毒品危害,並配合「降低需求」、「抑制供給」為導向之毒品防制政策,達到拒毒、防毒、緝毒、戒毒之目標,以維護國民之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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