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爆火氣 駕駛飆國罵騎士還擊辣椒水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有民眾在臉書社群「台南壓路機TRRBC」上傳一段影片,影片內容是機車騎士在南區明興路與南萣橋北側路口,遭1輛自小客車駕駛按喇叭挑釁,接著雙方在路中央發生言語衝突,汽車駕駛作勢揮拳攻擊,騎士則朝駕駛噴辣椒水,警方主動介入,傳喚2人到案,雙方互不提告訴,警方則依法告發,並依社維法函辦。

第六分局灣裡派出所所長黃啟章指出,雙方將車輛暫停於道路中間,駕駛自小客車的60多歲歐姓男子,先以髒話辱罵20多歲的騎士鄒男,接著作勢揮拳攻擊,並口吐檳榔汁,鄒男隨即拿出辣椒水還擊,雙方衝突約莫2分鐘後各自離去。


▲汽車駕駛遭機車騎士噴辣椒水還擊。
(圖/記者陳彥霖翻攝)

黃啟章說,六分局並未接獲相關報案,經檢視影片,發現雙方當事人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於車道中暫停,六分局已於21日下午5時許,循線通知2名當事人到案說明調查。

2名當事人均表示,有關雙方互毆及互罵涉及刑法傷害、公然侮辱部分互不提告;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危險駕駛之規定,各舉發違規罰單1張,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之規定函送裁處。警方表示,現行法律並未將辣椒水列入管制物品,惟如民眾不當使用,已超越正當防衛範圍,仍有涉犯傷害罪之疑慮。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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