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外號「蘇大媽」的蘇寶蘭在台南地檢署一樓大聲咆哮,法警長勸阻不聽,即令蘇女離開並禁止進入,引起蘇女不滿,開始怒罵,遭強制架離卻仍在南檢外喧鬧,檢方依妨害公務等罪起訴她,一審判她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5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判決書指出,2021年1月7日,蘇寶蘭被控在台南地檢署一樓報到處大聲咆哮,惟被告蘇女於法警長與其他三位法警依法執行職務時,基於妨害公務之故意,對於上開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當場公然大聲揚言「你們的規定很野蠻」、「地檢就是這麼野蠻」、「為何要禁止我進來」、「我就讓你辦啊!看你要怎麼辦」、「你有甚麼資格(就法警長所述『禁止妳進來地檢署』)」、「誰敢動、就給我試試看」、「地檢就是現世報」等侮辱言語,經女法警架出該署西側門外後,被告猶在西側門外路旁,對正在執行維護該署安全秩序之女法警等人,公然持續喧鬧,欲進入該署大門,並經女法警制止不從,因認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後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一審法官就被告所為上論之動機、內容、現場情境等綜合判斷,認被告並未明顯有侮辱、謾罵、嘲笑法警或所執行之職務,或出於貶損法警或所執行職務評價之意思,因認被告所為尚與侮辱公務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而為無罪判決。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指出,被告案發時確曾對台南地檢署法警長及法警說出「你們的規定很野蠻」…等言詞。但由監視錄影光碟及勘驗筆錄與截圖畫面等觀察案發時,被告與法警長或法警對話之經過,顯示被告是因自認說話音量並未違反環保署規定之噪音標準,而針對台南地檢署所訂之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批評,「你們的規定很野蠻、地檢就是這麼野蠻」。
被告並非針對法警長或法警個人加以辱罵,屬對公眾使用行政機關之使用規範內容合理與否等公共事務有所評論,且所稱野蠻僅在表達其認為規定蠻橫不講理、恣意妄為,仍在合理評論範圍內,不涉及對於公署或公署內執行職務人員之人格、社會評價不當攻擊,不符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
被告於法警長要求其離開該署時,雖回應「為何要禁止我進來、你有甚麼資格」,顯然是質疑法警長命令之正當性,核非侮辱性言詞,法警長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不致因之遭貶抑,亦不符公然侮辱要件。法警長表示要法辦被告,被告雖回以「我就讓你辦啊!看你要怎麼辦」、「地檢就是現世報」等語,然此僅係被告自認並無違法,對於法警長所言理直氣壯之回應,而無涉及任何輕蔑或對法警長人格之惡意攻擊。
被告於法警長指示其他法警不要讓被告進入該署建築物內時,回稱「為什麼不讓我進去,誰敢給我動,誰就給我試試看」等語,顯然是對法警長命令有所質疑,並針對其他即將依指示驅離之法警表示不准對其身體施以強制力,否則將有所行動,亦與侮辱性言詞不符。
二審法官認為,被告說話態度縱使不佳,而對執行公務之人員有失禮貌與尊重,或使用之批判言詞尖銳,容易令法警長、法警等耳聞之人有所不悅,損及閱聽者之個人情感,然此係伴隨負面評價而來之必然附帶效果,綜合案發時被告言論表達之客觀情境、前後語意內容及在場之人彼此互動之氛圍、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等一切情形,法官認為被告所為並未逾越言論自由之適當合理界限,應受憲法對於言論自由之最大限度保障,而難以侮辱公務員罪科罪。原審判決被告無罪,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