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3月起徵收溫泉取用費 避免濫用自然資源

(觀傳媒新北新聞)【記者蔡宇辰/新北報導】新北市3月起徵收溫泉取用費!水利局為了有效保育及管理溫泉,依據溫泉法規定,溫泉取用費每噸9元,已於去年12月中開始請義務人提報111年1月至12月溫泉取用量資料,預計今年3月起開始徵收溫泉取用費,依法不僅溫泉飯店業者要繳錢,標榜在家也能泡溫泉的集合式住宅也必須繳費。

水利局長宋德仁表示,溫泉取用者需裝設水表,繳納義務人須自行申報溫泉取用量,為了掌握溫泉使用狀況,水利局也派員每半年查核一次並抄表,以確認是否有誤報或違規超抽等情事,避免濫用自然資源,讓大家都能繼續享用,這令人身心溫暖的泉水。

宋德仁說,統計110年徵收溫泉取用費共163件532萬8,163元,其中金萬地區徵收120萬2,401元,烏來地區159萬9,220元,所徵收之費用,除依規定提撥給經濟部水利署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外,也編列於溫泉資源保育、管理、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使用,包括辦理溫泉取用量抄表、計量表檢測、泉質檢測工作及受理業者更換計量設備(水表)裝設申請等。

宋德仁說,烏來南勢溪覽勝大橋上游至觀光大橋段河床邊為已公告之溫泉露頭區,為保護溫泉露頭水質,水利局於溫泉露頭區辦理環境整理及人力巡查工作,避免民眾擅入從事挖掘溫泉、泡湯、固定容器取水泡湯…等相關類似污染水質之行為,面對溫泉資源有限,請大家一起努力愛護才能永續利用。

為了有效保護溫泉露頭水質並避免民眾發生危險,新北市政府已於110年6月15日依觀光發展條例公告「烏來南勢溪覽勝大橋上游至觀光大橋段河床邊」為禁止進入範圍,並已設立告示牌明確圖文告知禁止進入,若違反公告擅入該範圍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3條規定處新臺幣5,000至5萬元罰鍰,再次提醒民眾切勿進入該區域,以免觸法、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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