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2022)年7月,舉發林智堅中華大學碩士論文,係屬抄襲而來的立委王鴻薇,遭林智堅向台北地檢署提告妨害名譽。今(2/7)日,王鴻薇於其臉書發文表示:北檢已就林智堅的控告,作成了不起訴處分。同時,王鴻薇還特別在其文內標註:「檢方在偵查過程中,『從來沒有傳喚』過她,令人意外」。
如果,就連獲得「不起訴」處分的王鴻薇,在「從來沒有被檢方傳喚」的情況下,都認為「沒被傳喚,令人意外」,那麼,筆者的惡遭「從沒傳喚過筆者,也沒開過偵查庭」的北檢蔡姓檢察官起訴,是不是更應該高喊一聲:「冤枉啊……大人」!
查依《檢察官倫理規範》,可知:
1. 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
2.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
3.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
4. 檢察官行使職權應遵守法定程序及比例原則。
承上,綜觀前揭《檢察官倫理規範》,以及《刑事訴訟法》之相關程序規定,和「毋枉毋縱」的根本法治精神,則可知王鴻薇在「從來沒有被檢方傳喚」的情況下,獲得了「不起訴」的處分,正是因為檢方明確踐行了「無罪推定」的原則。
反之,如果被告經過檢方的合法「偵查程序」,而足可認定被告,確有刑事犯罪的事實,則自當依法予以起訴。易言之,檢察官必須依規定,透過合法的偵查與開庭程序,找出足以證明被告犯罪的事實證據。如此,才符合「致力於真實發現」、「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的「毋枉毋縱」真義。
恭喜王鴻薇,在揹負7個月的「被告」黑名後,得到了「不起訴」的正義。謹此,更期許《檢察官倫理規範》並非虛設,尤其在「學術倫理」蒼然崩盤的今日!(翻攝自王鴻薇臉書)
夏學理
臺師大教授/前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