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職勞工如未休畢特休公司應結算工資 否則最高罰100萬

(觀傳媒嘉義新聞)【記者 惲 朋 /嘉義報導】嘉義縣政府提醒,勞工離職時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結算工資發給勞工,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嘉義縣勞青處表示,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方取得請休權利,也就是俗稱的「週年制」。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的模式,勞基法允許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自行約定給假模式。

勞青處指出,不論勞資雙方約定用哪一種方式給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結算未休畢之日數。依勞工「到職日」至「離職日」的工作年資,將未休日數折算成工資,舉例來說,勞工於110年3月1日到職,於111年4月1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其享有特別休假日數為滿半年時3日及滿1年時7日,共計10日;其中,若還有6日未休,便須折算6日工資最晚於原約定發薪日給付勞工。

勞青處提醒,疫情期間公司如有與勞工約定遞延特休至隔一年度實施者,勞工離職時亦需將保留的特別休假結算成工資發給,勞工當年可休的特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應記載在工資清冊中,以避免爭議。

勞青處長陳奕翰說,根據統計,嘉義縣事業單位近3年內因違反特別休假規定而被處罰案件共有9件,呼籲雇主應留意相關法令,若有勞動法令疑慮可直接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嘉義縣政府勞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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