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台南議長賄選案 林士傑不服羈押提抗告遭駁回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涉及台南市正副議長選舉賄選案的南市區漁會理事長林士傑,日前遭收押禁見,林士傑不服羈押裁定,提起抗告,11日傍晚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指出,經審核原裁定羈押的原因及必要,認為俱與卷內資料相 合,並無衝突矛盾之處。被告林士傑與議員方一峰於西港慶安宮見面對談中,雖未直接使用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話語,惟對方一峰已形成心理上相當程度之畏怖壓迫及強制力。

被告林士傑交保後,經檢察官傳喚未到,所辯之理由,顯與經驗法則有違。況且被告知遭司法機關傳喚,卻於知悉檢察官簽發拘票後始至台南地方檢察署報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被告林士傑否認犯行,避重就輕,且本案涉案相關人等眾多,雖多已到案,惟均否認犯行、避重就輕,彼此供述又有所歧異,而被告與同案被告郭再欽為朋友關係,以本案尚於偵查初始階段,其等供述尚待檢察官交叉比對以助釐清案情,實無法排除被告為規避刑責,而有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性,致使案情陷於隱晦不明之危險,自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另尚有證據有待檢警進一步鑑識勘驗分析,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

被告林士傑始終否認犯行,並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且以被告與方一峰素昧平生,與方一峰之對話,使其心生畏懼。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維護選舉過程公平性等公共利益,與被告之防禦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經為利益衡量後,本案若僅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羈押替代處分,實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認對被告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處分,要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原審以被告林士傑涉犯刑法第142條第1項妨害投票自由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該羈押強制處分手段與選舉公平性等公共利益之維護及保全證據之目的相當,符合比例原則,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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