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南正副議長賄選案 林士傑深夜收押禁見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涉及台南市正副議長選舉賄選案的台南市區漁會理事長林士傑,6日被拘提到案,檢方複訊後於7日凌晨2時許,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當天深夜11時許,台南地院法官裁定羈押禁見。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秀君指出,被告林士傑雖否認犯行,惟有聲請書所載之相關證據在卷可憑,足使一般人相信被告就本次議長選舉,共同從事強迫投票之犯行,涉犯刑法第142條妨投票自由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於112年1月3日經檢察官傳喚未到,於檢察官簽發拘票後,始於1月6日經拘提到案,所述理由亦與被告之女所述登山失聯不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

又被告就所涉上開犯行,其供述與證人之證述顯有歧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之可能,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有將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裁定林士傑應予羈押,併禁止接見通信。

1月6日下午,再度被傳喚到案的李文俊及黃麗,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李文俊、黃麗招均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行賄罪嫌,以及刑法第142條第1項妨害投票自由罪嫌,犯嫌重大,而李文俊、黃麗招2人且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方法院訂1月8日上午9點開庭。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許嘉龍指出,林士傑於消失匿跡3日後,於1月6日上午近11時許,在律師陪同下出面至南檢,由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調查官持拘票將其拘提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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