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南正副議長賄選 林士傑等人聲押、黃怡萍羈押禁見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正副議長選舉賄選案,台南市區漁會理事長林士傑昨(6)日被拘提到案,檢方再度傳喚市議員李文俊、黃麗招,訊後於7日凌晨2時許,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林士傑、李文俊及黃麗招。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許嘉龍指出,林士傑於消失匿跡3日後,於1月6日上午近11時許,在律師陪同下出面至南檢,由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調查官持拘票將其拘提到案。

專案小組檢察官續於1月6日下午,再傳喚市議員李文俊、黃麗招到案說明,渠等3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李文俊、黃麗招2人及林士傑均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行賄罪嫌,以及刑法第142條第1項妨害投票自由罪嫌,犯嫌重大,而李文俊、黃麗招2人且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林士傑則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另外,專案小組檢察官於1月5日傳訊黃怡萍後,認其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行賄罪嫌,犯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當庭逮捕後向法院聲押。1月7日凌晨,法官裁定黃怡萍羈押禁見。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秀君表示,被告黃怡萍雖否認犯行,惟有羈押聲請書所載共犯及證人之證述等證物在卷可憑,足使一般人相信被告就本次正副議長選舉,有共同從事行求、妨害投票自由之犯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共同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罪、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罪,嫌疑重大。

被告否認上開犯行,供述前後不一且避重就輕,並與同案共犯供述歧異,且被告與共犯利害關係一致而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故在全案未查明之前,實有致案情陷於晦暗不明之危險,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滅證之虞,而有羈押必要。

為避免被告藉由與他人接見、通信機會以進行勾串,因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綜上,被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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