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與少女嘿咻並偷拍要脅「再玩1次」 二審駁回上訴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男子方柏仁於服役期間結識未成年少女(下稱甲女),與其發生性行為並偷拍性交行為,再以此要脅甲女繼續發生性行為,或拍攝裸體猥褻行為之畫面供其觀賞,甲女得知被偷拍性交畫面,憤而拒絕。詎料,甲女友人竟在社群軟體IG上發現甲女性交畫面,甲女遂報警處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判處方嫌有期徒刑4年,案經上訴二審,今(13)日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方柏仁於107年7月16日起至110年10月1日止,此期間為現役軍人,其於108年7、8月間,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甲女,二人為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好友,並互相追蹤社群軟體IG,亦曾見面2、3次。

方柏仁於尚在服兵役之109年夏天某日,知悉甲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仍在台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某飯店內,要求甲女戴上其預先準備之眼罩、頸鍊後,未違反甲女意願,接續以其生殖器插入甲女之生殖器、口腔,對甲女為性交行為1次。

又於上開性交行為過程中,未經甲女同意,趁甲女眼睛遭矇上眼罩之際,拍攝甲女與方柏仁性交行為過程之電子訊號檔案2個,且無故竊錄甲女非公開之性交過程與甲女身體隱私於其行動電話內。

方柏仁事後再以此要脅甲女繼續發生性行為,或拍攝裸體猥褻行為之畫面供其觀賞,甲女得知被偷拍性交畫面,憤而拒絕與方嫌見面及其它要求。

方柏仁嗣後將前所偷拍與甲女性交過程之電子訊號檔案2個,以伊手機上網登入通訊軟體後,傳送給某名網友而散布之。嗣因甲女友人在某友人IG限時動態、貼文內容,發現疑似甲女矇上眼罩、戴頸鍊與他人性交之電子訊號截圖,該截圖旁並有甲女之生活照檔案,遂告知甲女,甲女遂撥打113婦幼專線求助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全情。

一審判決指出,方柏仁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又犯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罪,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二審法官駁回上訴,係考量被告拍攝過程,實際上並未使用暴力手段,且被告於上開行為時亦年僅20、21歲,甫成年未久,對於未成年保護之概念、自身行為後果思考未臻成熟,其惡性及犯罪情節,顯與暴力毆打、強逼拍攝性交、猥褻影像手段尚有重大差異,且被告審理時亦深表悔意,盡力籌款賠償告訴人甲女10萬元。

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之法定刑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未區分各行為態樣造成兒童或少年心理壓制程度之輕重,即7年以上有期徒刑,誠有情輕法重之憾,過於嚴苛,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法官就犯罪事實部分,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認為依刑法第59條酌減,並無不當,檢察官此部分量刑上訴,並無理由而予駁回。

法官考量被告將偷拍之甲女性交檔案散布時僅20、21歲,犯後坦承犯行,盡力籌款10萬元賠償甲女,甲女具狀表示接受賠償,對本案無意見。法官就犯罪事實(三)部分,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認為依原審量刑並無過輕,檢察官此部分量刑上訴,並無理由而予駁回。本件被告及檢察官均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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