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男持裁縫剪刺殺女鄰居 一審判無期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男子王合同與鄰居王意茹有金錢上之糾紛,111年4月11日,在台南市七股區大埕里雜貨店前,王嫌持隨身攜帶之剪刀刺殺王意茹致傷重不治,台南地方法院28宣判,王合同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犯案之動機應係案發前,因借款對被害人不滿,案發時欲再與被害人攀談搭話又遭拒,心感憤懣而起殺機。

111年4月11日16時50分許,被告王合同持隨身攜帶之剪刀,朝鄰居王意茹之後頸部刺去,旋又以右手自後緊抓王意茹之頭髮,左手持上開剪刀戳刺、割劃王意茹之後背、 

右頸、前胸、鼻子等處,及猛力朝王意茹之左頸部捅刺,致王意茹受多處割刺傷、左頸部之割刺傷而大量出血;送醫急救仍因左頸部之傷勢深及頸總動脈,造成動脈血管破裂導致大出血,於同日17時22分許死亡。員警據報到場發現在場之王合同手上留有血跡,加以逮捕。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發現被害人身上之銳器傷傷口之形態和雙尖刃之剪刀以刺、剪造成的傷害不違背。造成被害人死亡之主要傷害為左頸部之銳器割刺傷,深及頸總動脈併造成動脈血管破裂導致大出血,其死亡之原因為遭人持裁縫小剪刀刺殺,形成多發性割刺傷,頸總動脈破裂大出血,導致低容積性休克死亡。可見被告行為時之刺擊持續且猛烈,且其戳刺、割劃部分包含被害人之頸部等身體要害位置,被告主觀上確有殺人犯意。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被告經送醫院鑑定,否認案件發生當下有受到酒精的影響,也未陳述有精神病性症狀影響。綜合評估認其可能因衝動控制不佳,缺乏覺察自身行為對他人影響後果之嚴重性,且容易受此影響,而有極端行為表現。

但被告現實感正常,具有正常之主動性,案發後知道自己犯下錯誤,推論其對行為的是非判斷並未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無顯著降低,不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

被告與被害人間並無深仇大恨,僅因其主觀上就借款等事宜累積之不滿,即恣意於道路上持剪刀刺擊致死,其所為平白剝奪被害人之生命,不能以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以被告犯本案之動機、手持小型紗剪猛力刺擊被害人、被害人頸部之致命之傷勢,可見被告行兇時用力極猛,法官認被告殺意甚堅,其行為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秩序。

又被告行為對被害人家庭造成無以彌補之損失與劇烈之傷痛,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至為重大,且無任何足以彌補之可能。又被告未付出任何努力以尋求被害人家屬之寬宥,亦未曾表示歉意。綜上,本院認本案倘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之刑,尚不足以儆懲,亦有失衡平。

本件被告係一時未能克制自己衝動而頓起殺機,可見被告之衝動控制欠佳,惟與具有嚴重偏差觀念者,因仇視社會、自我偏激,進而對不特定對象遂行「無差別殺人」犯罪之情形不同。被告行為手段客觀上亦難以引起他人仿效,尚難認被告所為屬公政公約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而必須處以死刑以永久與社會隔離。

法官考量被告素行狀況、智識程度及參照前引精神鑑定報告顯示被告與家人生活及互動狀況、整體生活功能與人際關係皆呈現適應困難,且被告具有其它特定精神病症及反社會人格,可知被告之家庭支援系統欠缺,須長期藉由矯

正機構之處遇以加強其行為控制,並參酌檢察官就本案請求從重量刑,未具體求處死刑等情,爰就被告所犯殺人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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