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學甲槍擊案拘提2共犯 犯罪嫌疑重大遭羈押禁見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學甲槍擊案專案小組拘提6萬元交保之郭姓共犯,以及「紅龜」洪政軍的好友楊姓男子到案,訊問後認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15日聲請羈押,今(16)日傍晚台南地方法院裁定2人均羈押禁見。

台南地檢署指出,12月6日拘提接應槍手孔祥志之李姓共犯,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14日上午再次拘提郭姓共犯及「紅龜」洪政軍之好友楊姓嫌犯到案,經訊問後,檢方認2人犯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秀君指出,郭嫌及楊嫌經法官訊問後諭知,均應予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楊嫌與「紅龜」洪政軍是好友。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郭嫌坦承湮滅證據,否認持有子彈及恐嚇,辯稱係依綽號「阿樂」之指示將機車移動位置並擦拭,事前並不知道該機車參與本件槍擊恐嚇案等語。

惟經勾稽監視器翻拍照片關於本件槍手犯案時,騎乘之機車照片與證人使用之機車照片,以及證人   證述,並佐以被告之供述、同案楊嫌之陳述、被害人之指述,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證物,足認郭嫌湮滅證據罪嫌,以及幫助犯持有槍枝罪嫌、持有子彈罪嫌、恐嚇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郭嫌否認涉及上開幫助持有槍彈及恐嚇罪嫌,惟就其是否見過洪政軍一節,其供述與同案楊嫌供述有不一致之情形,且郭嫌手機內查無其與所稱「阿樂」聯絡之紀錄,郭嫌供稱會將手機對話刪除。本件相關案情仍待查明釐清,而持有槍彈及恐嚇之涉案人員多所逃匿,故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事。

楊嫌承認持有槍枝及子彈,否認開槍、恐嚇、藏匿人犯,辯稱與洪政軍是好朋友,會依要求載其外出,未涉犯本件槍擊恐嚇犯行等語。惟楊嫌自承與洪政軍關係密切,且孔祥志手機內儲存槍枝照片與洪政軍所有槍枝相似等情,再勾稽同案被告之證述,與孔祥志手機勘驗情形(槍枝相關圖片、聊天紀錄等)、被害人之指述,佐以監視器翻拍照片等證物,足認楊嫌涉犯藏匿人犯罪嫌,以及持有槍枝罪嫌、持有子彈罪嫌、恐嚇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楊嫌否認涉及上開藏匿人犯、本件槍擊恐嚇罪嫌,而本案共犯孔祥志、洪政軍均逃匿通緝中,涉及持有槍枝之共犯,涉及藏匿人犯之涉嫌人均未到案,本相關案情仍待查明釐清,而持有槍彈及恐嚇之涉案人員多所逃匿,故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事。

楊嫌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7 條第4 項之罪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之重罪,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一般正常之人涉犯重罪,依合理判斷可認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

楊嫌否認涉犯本案槍擊、恐嚇案件,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

若命郭嫌及楊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再參酌被告否認涉犯持有槍彈恐嚇罪嫌,本案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妨害社會安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    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

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郭嫌及楊嫌應予羈押,以利追訴、審判,因被告有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之虞,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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