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這起學甲區爐碴案,2019年間經地方里長及民意代表檢舉,台南地檢署分案重啟調查,先後由檢察官謝欣如、陳鋕銘承辦,指揮檢、警、調及衛生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台南市環保局等,歷經3年多調查,日前對明祥馨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員被告郭再欽及魏、賴、林、王、張、馬、陳等8人,以及被告明祥馨公司等法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提供土地填埋廢棄物、第4款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第47條法人刑罰、第48條申報不實、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違反公司法第9條不實公司備資款、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提起公訴。
2015年8月間,明祥馨公司違法在學甲區將軍溪畔的大灣段第1754等農地、學甲工業區興業段第804-1等、380等、42等地號土地違法填埋電弧爐事業廢棄物爐碴,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對該公司發動搜索及至大灣段與興業段各檢舉土地挖掘採驗後,移由台南地檢署偵查。
▲大灣段農地空照圖。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當時因認所填爐碴為再利用後產品並非廢棄物,大灣段農地係馬姓嫌犯委託郭姓嫌犯僱用林姓嫌犯填埋,郭、林等對於農地填埋爐碴違法情事不知情,興業段各土地則係林姓犯向明祥馨公司購買爐碴級配粒料後,以其本人及3家公司名義租借土地填埋堆置,未涉刑事違法,於2016年間,台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發還所有扣押證物。
2019年4月間,因學甲區某里長重新檢舉前案未調查大灣段1746、1747、1748等農地;學甲工業區興業段第240等、第61等地號,以及第804-2地號國有土地上也有違法填埋電弧爐爐碴,要求對前案土地非法填埋爐碴重啟調查。
新檢舉部分之農地,經檢察官謝欣如挖驗確實有填埋電弧爐爐碴;陳鋕銘檢察官接手後,因同時偵辦後壁區爐碴案(該案於2021年5月間提起公訴),發現後壁區爐碴案賴姓涉案人也是學甲區爐碴案關係人,兩案有密切關聯性。因事隔10年,前案證物均經發還當事人,檢察官乃以兩案原始卷宗為起點,與檢察事務官重行全面調取並比對分析後壁區爐碴案主事、學甲區爐碴案主事者明祥馨公司,自2009年迄2015年間的爐碴再利用業務經營變遷資料、員工資料、財務會計稅務資料、金融資金流向、公司登記資料、土地變遷資料,再利用檢核及收受產銷申報紀錄,歷次環保機關對明祥馨公司的稽查紀錄、涉案環保法規往返公文等歷史紀錄,釐清涉案事實。
▲興業段61等地號衛星圖。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檢方深入追查,核實估算違法填埋爐碴大灣段農地達98341公噸、學甲工業區達581629公噸,總計達679970公噸的鉅量,占其申報收受生產的爐碴8、9成,絕大多數均填埋於郭再欽掌握管領權的土地內,明顯屬不合法的填地使用。還使口罩國家隊使用的興業段第804-1等地號,違法填埋未經安定處理的電弧爐爐碴特別是還原碴,造成該公司在地上設置廠房後,因還原碴吸水膨脹,廠區鋪面壟起龜裂、牆柱接觸處斷裂危及結構安全等嚴重損害。
經濟部工業局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會同查核後,均認為明祥馨公司填築物不符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規範,粒徑大於5公分之大顆塊狀物於各回填區皆有所見,顯見明祥馨公司收受爐碴後未確實破碎,出廠者為未妥善處理之廢棄物而非產品。回填深度過深故意掩埋處理爐碴,非屬再利用行為,而為違法填埋廢棄物行為。
總計明祥馨公司因違法填埋爐碴所獲不法利用,以節省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計算為新台幣18億元以上,自各鋼鐵廠收取之清除處理費用為3億6千萬餘元。本案於2022年10間偵查完結後,擬對被告等之不法利得聲請保全扣押,經法院駁回要求補件,於11月底重新申請,經法院裁准後,在12月上旬完成查扣被告等財產,方才公告偵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