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員谷暮.哈就詐領助理費985萬餘元 一審判決出爐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市議員谷暮.哈就於99年12月24日至107年4月30日,擔任台南市議會第1、2屆議員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補助費計985萬3438元,台南地方法院13日宣判,谷暮.哈就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0萬元;並沒收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台幣985萬3438元。

判決書指出,谷暮.哈就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0萬元。扣案谷暮.哈就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台幣985萬3438元,沒收之。

陳盧芳芽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褫奪公權3年,緩刑3年。曾秀美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陳盧芳芽係谷暮.哈就前夫之母親,曾秀美係谷暮.哈就之胞姊。谷暮‧哈就擔任第1屆市議員期間,與陳盧芳芽向未擔任助理、不知情之盧寶智、盧寶廷取得銀行帳戶資料,持向台南市議會虛報盧寶智、盧寶廷自99年12月25日至102年8月31日止受聘擔任公費助理。台南市議會按月將原應發予盧寶智、盧寶廷之助理補助費及每年應發之春節慰勞金匯至前揭帳戶內。再由陳盧芳芽提領與谷暮.哈就共同作為服務處及生活支出花費使用。

谷暮‧哈就擔任第1、2屆市議員期間,許浩瑋僅曾於100年7、8月至102年8月間在其服務處擔任工讀生,且自102年9月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未在服務處打工任職,每月僅支領薪資約1萬餘元;又曾黃水月從事議員助理工作,每月僅實際支領薪資約1萬元。

谷暮.哈就向台南市議會浮、虛報許浩瑋、曾黃水月薪資,台南市議會即按月將應發予許浩瑋、曾黃水月之助理補助費及每年應發之春節慰勞金匯至許浩瑋、曾黃水月帳戶內。再由谷暮.哈就提領作為服務處及生活支出花費使用。

曾秀美於谷暮‧哈就於上開擔任市議員期間,僅偶爾幫忙處理選民服務,而谷暮‧哈就每月實際支付曾秀美薪資約5,000元,而曾秀美明知自己非全職助理,亦配合讓谷暮.哈就向台南市議會浮報曾秀美受聘所領取之薪資,台南市議會按月將曾秀美之助理補助費及每年應發之春節慰勞金匯至曾秀美帳戶內,再由谷暮.哈就提領作為服務處及生活支出花費使用。

谷暮‧哈就擔任市議員期間,與張賢盛、吳嫚甯均明知示懷薾、劉小凡並未實際擔任公費助理;由張賢盛、吳嫚甯各自向示懷薾、劉小凡借用名義。嗣由谷暮.哈就向台南市議會虛偽申報示懷薾、劉小凡為公費助理,致使台南市議會承辦人將此不實事項輸入電腦,並按月登載於台南市議會補助議員聘用助理人員經費印領清冊。

判決書指出,谷暮.哈就、陳盧芳芽於偵查中均自白犯行,谷暮‧哈就繳交全部犯罪所得985萬3438元,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陳盧芳芽不具公務員身分,可罰性顯然較輕,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

谷暮.哈就、陳盧芳芽犯後已切勵自省深感悔悟。又谷暮.哈就本案犯行係圖便宜,而將職務上機會取得財物轉作他用;被告陳盧芳芽非公務員,犯罪分工或情節上,自較為次要而輕微,堪認被告2人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又為彌補被告谷暮.哈就之行為對社會法益侵害,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併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谷暮.哈就繳回之犯罪所得,依法予以宣告沒收。本案得上訴。

guest

0 留言
Inline Feedbacks
View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