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頭詐領檢舉獎金 海巡台南查緝隊前分隊長一審判8年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海岸巡防署台南查緝隊廖姓前分隊長廖書緯涉嫌串通台北查緝隊查緝員許良理,找來4名友人充當私菸案的人頭檢舉人,詐領檢舉獎金250萬元後朋分花用。

台南地方法院30日宣判,廖書緯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應執行刑8年、褫奪公權4年;許良理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萬元;其餘4名人頭檢舉人轉為秘密證人分獲減刑,分處4年、褫奪公權3年至10月不等徒刑。本案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103 年6月初某日,甲男提供新北市林口區湖子路附近工廠某倉庫涉嫌私藏未稅香菸之情資,甲男經許嫌應允下,請乙男出面擔任人頭檢舉人。由乙男配合許嫌製作形式上是由乙男所檢舉之不實筆錄。而後上開私菸經破獲查扣,函請核發檢舉奬金,新北市政府審查人員於核發過程中經察覺有異,原欲如數核撥檢舉獎金239 萬5433元,遂決議暫停發放。

103年6、7月間,廖嫌、許嫌已獲悉海字號漁船涉有走私未稅菸品情資,廖嫌於同年10月30日前,透過甲男找人頭丙男出面擔任人頭檢舉人,並配合製作不實檢舉筆錄,廖嫌等人到南方澳漁港現勘後,發現另受監控之厚字號漁船亦涉嫌走私,廖嫌等3人再製作不實檢舉筆錄。

前揭二艘漁船遭查緝運輸之私菸合計18萬3510包,函請核撥檢舉獎金。基隆市政府財政處審查人員誤認有檢舉人實質檢舉查獲,而核撥上揭二案之檢舉獎金72萬餘元及71萬餘元,並由丙男、甲男分受檢舉獎金。

廖嫌偵辦上述走私案後,認全字號、漁字號及裕字號3艘漁船涉有接駁私菸之嫌疑,一行人又相約製作不實檢舉筆錄,廖嫌指示不知情同事持該筆錄,於103年11月間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

廖嫌已循線獲悉春字號漁船涉嫌走私香菸,並與非本案情資的丁男製作不實檢舉筆錄;廖嫌持該筆錄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台南查緝隊於104年3月21日14時許,於該船上查獲私菸18萬包。廖嫌函請台中市政府撥付上開案件之檢舉獎金,致審查人員誤認該案係經檢舉人檢舉查獲,遂如數核撥該案之檢舉獎金104萬6,400元。

廖嫌循線獲悉益字號、億字號漁船可能走私菸品入境,並進行偵查。廖嫌明知丁男並非情資提供者,仍與丁男製作不實檢舉筆錄,事後未查獲而作罷。案發後,廖嫌的4名友人甲男、乙男、丙男、丁男,均經檢察官事先同意,擔任秘密證人。

台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林口私菸倉庫案;海字號及厚字號漁船走私案;全字號、漁字號及裕字號等5案,廖嫌對案情均知悉,確有參與犯行,另許嫌明知案情並應允,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其餘4人僅出面擔任人頭檢舉人製作檢舉筆錄,甚至獲核撥檢舉獎金。

合議庭認廖嫌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既遂罪,許嫌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另4人分別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以身分犯共犯關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既遂罪,並依證人保護法等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廖嫌、許嫌公務員身分、未知法守法,併考量廖嫌、許嫌、甲男、乙男、丙男等人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動機、目的及犯罪所得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並定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考量許嫌之素行,且已離開公職,無再犯相類犯行之餘地,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併命其給付公庫5萬元,以勵自新。 甲男、丙男取得之犯罪所得依法宣告沒收及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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