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廈住戶飼養寵物 勿妨礙公共衛生與安寧

*公寓大廈住戶飼養寵物,應注意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以免受罰。

文:林益瑞|圖:編輯部

市日前因民眾反映有住戶於樓梯間飼養寵物等情,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查認該住戶於公寓大廈共用之樓梯間確有飼養寵物,且放置狗窩,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處該住戶新台幣3,000元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完畢及向建管處報備。該住戶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寵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違者,依同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善。該住戶於建物共用之樓梯間飼養寵物並放置用具,產生惡臭影響環境,有妨礙公共衛生之情事,建管處處該住戶罰鍰3,000元,並命其限期改善完畢及向建管處報備,於法並無不合。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公寓大廈住戶飼養寵物,應注意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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