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今(30)日表示,今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納稅義務人如未獲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賦稅署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使用牌照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之各項建設,舉凡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樑、溝渠、治安、消防等支出,均有賴使用牌照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賦稅署指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的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延至6月1日,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的次日起展延20日。
賦稅署說到,納稅義務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繳清稅捐者,也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業將延、分期繳納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置於「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並提供申請書格式,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