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寄送進口防疫醫療器材自用 不得有販賣行為

關務署昨(1)日表示,自2月6日起至4月30日止,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及郵寄包裹供自用,醫用口罩、耳溫槍專用膠套及酒精棉片每人超過1000片、電子體溫計(如耳額溫槍),每人超過3支,出具自用切結書,海關才可放行。(示意圖)

文:李藝|圖:編輯部

應武漢肺炎疫情嚴峻,衛福部食藥署與財政部關務署決議放寬「防疫用醫療器材供自輸入」規定。關務署昨(1)日表示,自2月6日起至4月30日止,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及郵寄包裹供自用,醫用口罩、耳溫槍專用膠套及酒精棉片每人超過1000片、電子體溫計(如耳額溫槍),每人超過3支,出具自用切結書,海關才可放行。

關務署指出,依藥事法第40條規定,進口醫療器材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的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始得輸入,為因應本次肺炎疫情國人防疫需要,食藥署特就常見個人自用防疫醫材,放寬免得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的申請,得逕予通關放行。

關務署說明,食藥署這次發布的放寬措施,無論以旅客攜帶、郵包、快遞或一般海、空運貨物進口供本人及親屬或本人公司員工自用者均可適用,進口的醫用口罩、耳溫槍專用膠套,及酒精棉片各別數量倘超過1000片或電子體溫計超過3支,得由申請人出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提交海關後,亦可免申請同意文件放行。

關務署提醒,請民眾遵守「防疫用醫療器材、不得販售」的規定,食藥署及各地縣市衛生局列為年度追蹤查核重點事項,經查獲違反規定,將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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