蟳蟹禁捕期 禁捕售「抱卵母蟹」

(圖/漁業署)
(圖/漁業署)

獨家報導 記者張祥鈺/綜合報導

為了確保蟳蟹類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漁業署宣布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此外,任何人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小蟹,並且在禁漁期間不得販售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之蟳蟹。漁業署呼籲大家共同遵守這些規定,任何人也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小蟹,違反捕撈及販售規定者最高可罰15萬元。以保護蟳蟹資源。

農業部漁業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捕撈蟳蟹應遵守甲殼寬規定,根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9公分、善泳蟳未滿7公分,以及旭蟹甲殼長未滿6公分禁止捕撈,是為了蟳蟹資源能達到性成熟體長,有機會交配繁衍下一代。

漁業署最後表示,將與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等學術研究單位持續進行科學研究調查,同時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地方政府不定期執行稽查,請各位漁民朋友、販售業者一起落實遵守規定,共同維護蟳蟹漁業產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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