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旅遊時,旅客大多會換足一定量的外幣或有價證券,以備不時之需。但從6月28日開始,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及《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超過10萬元新臺幣出入國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未經許可或申報之幣券,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日前海關與航警局共同查獲2名本國籍旅客,事先沒有向相關單位口頭或書面申報,分別攜帶新台幣(以下同)22萬3,000元及30萬元,打算從桃園國際機場搭機出境,爰依《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各發還規定限額10萬元,超額之12萬3,000元及20萬元,分別予以暫扣候處。
另外,民眾出入國境攜帶外幣、有價證券,限額等值1萬美元、人民幣2萬元、價值2萬美元內的黃金,以及價值在1萬美元內的無記名支票、本票等。超過這個額度,處罰方式與超過新台幣限額者同,未經許可或申報者,所攜幣券將被海關沒入,申報不實被海關查出者,超過部分亦將遭海關沒入。
關務署副署長謝鈴媛表示,申報目的是讓海關了解外幣流向,通常民眾只要誠實申報,海關就會給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