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必看 揭發房仲業坑殺買家絕招

獨家報導製作人:社長 張淯|文:陳煥鈞|圖:編輯部|責任編輯:石雨鑫

近年來,購屋糾紛層出不窮,糾紛來源,除了建商,房仲也佔居大宗。根據內政部「不動產
資訊平台」統計,2017年有高達1735起的房屋糾紛,其中710 起的糾紛來自於房仲,僅次於建商的786起。雖然房仲業為房屋買賣雙方的交易帶來便利,卻也讓消費者成為某些不肖房仲眼中肥羊。
購屋需求一直都存在,房仲詐術也應運而生。究竟目前房仲有哪些坑殺消費者的手段?該如何防範?本刊進行揭密。

小姐瀏覽購屋的相關網頁,相中一戶二手房屋,屋主出價1仟2佰萬元。趙小姐向房仲表示,出價1仟萬元可考慮購買,房仲請趙小姐先簽訂《房地產買賣意向協議書》。
填完了協議書後,趙小姐依規定先繳納2萬元現金。當天晚上,趙小姐發現自己無能力購買該屋。隔天,趙小姐希望解除先前簽訂的協議,但房仲拒絕。雖然趙小姐提出自己的疑慮,仍被迫在協議書上簽字。

五大陷阱

根據消基會統計,購屋糾紛是常見的消費糾紛型態之一。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也羅列五項常見的購屋糾紛,可分為:

  1. 隱瞞重要資訊。
  2. 訂金返還。
  3.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4. 施工瑕疵。
  5. 房屋漏水問題。

房地產實屋和廣告之間出現落差的狀況屢見不鮮,慎選優良房仲業者成為首要關鍵。雖然《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的實施讓不肖業者無所遁形,但是消費者在購屋之前仍需進行信用調查。

欺瞞得利

坊間許多房屋仲介業者不和買方簽訂正式的《居間合約》,而採《房地產買賣意向協議書》,要求買方支付一定數額意向金,並且在協議書上簽字,業者收到該筆費用後,會利用這份已簽名的協議書逼迫買方簽訂買賣契約,在賣方不知已收取意向金的情況下,再向賣方「砍價」收取差價。對此,法界認為,房屋仲介業者不能以《房地產買賣意向協議書》取代正式的《居間合約》。

六大陰招

曾經擔任房仲10幾年的一位不具名人士透露,房仲業最常用的招數大約有6個,首先是虛假宣傳,引誘消費者簽訂合約。

再者是立「霸王合約」。像是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無論是否經過其介紹,只要消費者與該業者的資訊房源已簽訂合同,就得向該業者支付仲介費。

第三種招數是違規操作,使消費者利益受損。像是介紹非法或缺乏合法手續的房屋等方式。
第四種招數是巧立名目,收取各項費用。

第五種招數是交錢容易退款難,如租房到期後,仲介業者應退還其房屋押金,但部分業者會以東西損壞等藉口,藉故不退押金。

最後一招是沒有固定經營場所和證照的「黑牌仲介」騙取錢財,一旦被發現便溜之大吉。

防範陷阱

房屋買賣的定型化契約,通常由房仲業者提供,內容非常繁雜,要在一時三刻之間讀完幾乎不可能,內政部規定,審閱期間至少要在五天以上。因此,消費者一定要把合約內容帶回家逐條逐項琢磨。

「定型化契約」基本上是為了要保護消費者,但如果倉促簽署,反而會損害自身權益。因此,消基會建議,即使契約書上有「放棄審閱期間」、「我已攜回契約並審閱完畢」等類似字樣,消費者事後仍可主張該條款無效。

消基會也建議,簽署契約前應確實檢查〈建物現況確認書〉,釐清賣方房屋瑕疵的擔保範圍,而且最好事先多向鄰居或管委會等單位打探房屋狀況,以免購買後產生糾紛。

「邀約書」替代「斡旋金」

曾任消基會祕書長,專精消保法的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汝吟指出,在看屋或談價時,房屋仲介常會向買方提出「斡旋金」,買賣雙方談成之後就變成訂金,容易使買方誤以為「斡旋金」機制是成立購屋契約的唯一方式。

依內政部規定,仲介業者應同時提供交付「斡旋金」或「邀約書」,讓消費者自由選擇。陳汝吟說,「邀約書」是「斡旋金」的替代方式,在法律上一樣具有效力,消費者可選擇以「邀約書」的書面方式來跟賣方談房屋價錢。

不過,她也提醒,由於「邀約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賣方如同意邀約書出價,買賣契約便正式成立。
購屋前除觀察建物本體和裝潢,也要注意契約書是否「魔鬼藏在細節裡」,若能確實做到,則買房資金便不會放水流。有一顆仔細求證的心,即使詐術再如何變化,也能「以不變應萬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