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業又出現罷工局面!華航兩度罷工後,連長榮也要跟進。有人說歐美也是如此,其實,歐美是「企業工會」發起罷工,而非「職業工會」罷工影響單一企業。勞動部處理罷工問題必須依法秉公處理,切莫偏向勞工而影響企業經營。
繼中華航空兩度罷工之後,長榮航空也將跟進,成為我國第三起航空業罷工。前二次罷工已讓無辜旅客吃足苦頭,但政府顯然未記取教訓,拿出積極作為,才會讓第三起航空業罷工再度惡夢成真。
歐美、臺灣航空業罷工比一比
或許有人會說,在歐美國家航空公司罷工很常見,那是勞工的權利,政府怎麼可以打壓勞權?但是仔細觀察,歐美航空公司罷工都由該企業的工會發起,而非由外部職業工會來決定。待遇福利如何公平分配給各個部門,工會內部會先喬出可行的分配辦法,再去跟資方談判,資方只要跟自己公司企業工會協商即可。
將視角放回我們臺灣,前兩次華航罷工真的完全合法嗎?兩次罷工分別由「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和「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發起,兩工會成員跨越不同公司,即使勞動部認為不該剝奪職業工會罷工權,但工會就算投票同意罷工,也是該會全體會員一起罷工,而非針對單一公司。
依法行政有這麼難嗎?
《工會法》第六條明文規定,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即使桃園職業工會發起罷工,法律效力能超出桃園市嗎?臺北、高雄還有國外航點的航班被迫停飛,這樣合法?若華航對排班直飛臺北、高雄以及國外航點空服員未出勤者曠職處理,有疑義就走法律訴訟,勞動部站得住腳?
如果每個部門都去成立職業工會,你罷工完換我罷工,公司要怎麼經營下去?這次長榮航空公司提醒員工,「如果」罷工造成營運虧損,無法發放年終獎金,家屬優惠機票也會暫停,有何不對?勞動部居然說「可能有違反《工會法》不當勞動行為規定之疑慮」這番說詞才違反行政中立。
之前機師工會罷工訴求「飛安第一」,卻由交通部出面,把華航航線一條一條拿出來勞資雙方協調,只要兩造接受即可,這是交通主管單位該有的態度嗎?所謂「飛安」、「過勞」應該由交通部參考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訂出客觀標準,公布後國籍航空公司一律遵行,違者嚴罰才對。
奉勸勞動部各位長官,該修法就要修法!讓有工會組織的企業勞工,通通限制只能加入公司的工會,職業工會則專門為沒有固定雇主、或公司沒有工會組織的勞工服務。勞動部要秉公處理勞資糾紛,若讓所有企業難經營,乾脆改名失業補助部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