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食者的人權在哪裡? 郭亮鈞律師教你這樣做(張淯)

製作人:張淯 社長|文:張淯 社長|攝影:石雨鑫|文字編輯:徐偉珍|責任編輯:林玟玟|核稿編輯:陳曉玫

Casamitjana是一位素食主義者,因發現反對殘酷體育聯盟(LACS)的員工養老基金被拿來投資一些使用動物試驗的公司,並且公開討論此事,因此遭到LACS以「嚴重不正當行為」的理由解雇。Casamitjana律師事務所Bindmans LLP表示,此案具有里程碑意義,如果這個案件成功的話,將可保護人道素食主義者不會因他們的信仰而受到歧視,英國的平等法案將「宗教或信仰」納入「九種需受保護特徵」之一,其中也包括種族、性別、懷孕和生育,若雇主以這些理由歧視是違法的,倫敦法院也將判決素食主義者是否應比照宗教保障其就業環境。
素食者在外用餐都需要非常小心,深怕一個不注意,就會吃到非素食的成份,尤其一些食物,外觀看起來似乎沒有肉的成份,但卻不是素食。像是果凍裡很可能有動物明膠,看來只有紅蘿蔔、白蘿蔔的蘿蔔湯也有可能是以大骨的湯底熬製而成的。

然素食者在外的飲食環境是如此的危機四伏,那麼政府有沒有辦法立法保障素食者呢?今天我們邀請到連邦法律事務所的郭亮鈞律師,帶領讀者跟我們一起,看新聞搞懂法律。

張淯社長:

由於許多人吃素,外面又常常找不到素食店,許多小吃店又拒絕幫素食者另外做方便素的食物,讓素食者很煩惱,請問像是這樣的情形,國家是否可以立法讓素食者飲食更便利?

郭亮鈞律師:

基本上我國憲法有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人民概括的一些自由和權利,只要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話都應該受到憲法的保障,這是我們憲法有明定的。憲法當然會保障素食者他有吃素的自由,我覺得法律保障的核心應該說,當我吃素的時候,法律可以保障我不應該吃到一些,比如說葷食之類的成分。

至於說國家要不要立法,讓素食者到比如說一個地區內或是一個百貨公司內,一定可以找到素食的餐廳,我覺得這比較不是一個憲法保障的核心,而是一個立法上面的考量。

如果政府今天要鼓勵大家多吃素,那政策上當然可以去推動這樣的立法。法律保障的核心應該說,當我選擇吃素的時候,有不會吃到葷食的成分的自由,這應該是憲法保障自由的核心。

張淯社長:

很多素食者在外飲食,尤其是自助式早餐,很多菜都沒有標示成份,政府是否可立法要求餐廳業者表示成份以讓素食者安心?

郭亮鈞律師:

如同剛才在第一題講到的,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還有其他概括的自由權利,只要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呢,當然也包括吃素的自由等等,均受到憲法的保障。

其實我覺得這一題才是憲法要保障吃素者自由的一個核心,為什麼?政府應該可以立法去要求說,保障吃素的人有吃素的自由,吃素的自由當然包含說在吃東西的時候,可以明確了解到這一道菜的相關成分,以避免讓一個素食主義者吃到不想吃到的相關成分,比如說葷食或是有些蛋奶等等的。
我覺得這一題是可以去立法要求餐廳業者表示成份,以保障素食者吃素的自由。

張淯社長:

現在很多國家響應週一吃素,請問國家有可能立法讓每個人一週至少吃一次素食嗎?為什麼?

郭亮鈞律師:

如同之前提到的,憲法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其他憲法沒有明定的自由和權利,只要不妨礙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均受到憲法的保障。至於立法讓每個人一周至少吃一次素食,它不是一個國家對於素食者們吃素的自由保障之核心,因為如果立法讓每個人至少一周都吃一次素食,有可能會侵害到其他非素食者的自由。

因為我國並沒有所謂的國教,我國是個宗教自由、政教分離的國家,國家如果在政策上去鼓勵大家吃素,是可以用「鼓勵」性質,如果用立法來嚴格要求一周至少吃一次素食,那這個可能是比較行不通的,也可能會違反憲法,侵害到不吃素者的自由。

張淯社長:

有些餐飲業者的公司政策表示相同價位才能坐在同一桌,如果自己點的餐點價格不夠又想跟親友坐在同一桌,只要付足差額即可,請問這算不算是強迫消費?這樣的公司政策對消費者來說是合理的嗎?

郭亮鈞律師:

以我來看這樣的公司政策當然是不盡人情的,但是餐飲業者自己有制訂經營策略的自由,法律沒有強制規定餐飲業者之經營策略。事實上,消費者有很多餐廳可以選擇,可以藉由自由的市場機制去淘汰這樣的餐飲業,用輿論與拒絕消費帶給餐飲業者壓力,餐飲業者自然會去變動他們的公司政策,他們自己會去改善,不改善就會被市場給淘汰。

張淯社長:

請問餐飲業者可以無視於顧客的抗議,而故意製造一些讓顧客不開心的氣氛嗎?顧客有法律申訴的權利嗎?

郭亮鈞律師:

這也是一樣由自由經濟的市場去矯正、淘汰,餐飲業者如果故意製造一些讓顧客不開心的氣氛,他生意自然就會一落千丈,法律是不會去介入的。

張淯社長:

在國外倫敦法院考慮判決素食主義者應比照宗教保障其就業環境。請問我國法律有關於宗教信仰與就業相關保障的法律嗎?

郭亮鈞律師:

是有的,在我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就有規定說,雇主在徵才或雇用員工時,不可以不同種族階級、宗教信仰、性傾向、血型等等來歧視、差別待遇,如果雇主違法歧視的話,事實上可以處新台幣三十萬以上到一百五十萬以下的罰款。

張淯社長:

我們聽到關於職場有許多歧視,像是性別歧視等等,許多素食者在職場也時常遭受到許多歧視,被視為是異類被酸言酸語,或是不被尊重讓人很不舒服。請問這是否涉及人格上的詆毀,有法律問題?

郭亮鈞律師:

有的,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雇主應該要保障工作者在工作上對於生命身體健康的危害應該要有預防措施,民法也有規定說,我們不能去侵害他人的健康、名譽與自由這些人格法益,否則會有損害賠償責任。另外職業安全衛生法也規定說,雇主在員工遭受職業安全的侵害,比如說歧視、霸凌等等,必須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勞基法有規定,如果一個員工對於其他工作勞工有謗評或重大侮辱等,比如說是重大的歧視、霸凌,雇主是可以把霸凌者給解雇的。

至於歧視或施加霸凌的人,如果太嚴重的話,那是可能會有相關的刑事責任的,包括刑法的妨礙自由罪、恐嚇罪、傷害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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