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雲/台北17日報導
大陸近年越來越有「依法治國」的影子,勞工權益保障不輸台灣了。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一份判決書顯示,企業將員工從上海調派南京,因未經個人同意,員工拒不前往,公司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將公司告上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公司賠償員工人民幣44.6萬元(約台幣192萬元)。
根據判決書顯示,穆小姐2004年11月進上海某建築工程公司工作,月薪平均人民幣18566元(約台幣8萬),公司稱因上海業務萎縮,將業務總部移江蘇,故將穆某調至南京。
按雙方《勞動合同書》,穆某工作地點以工作安排為准,公司可根據業務需要或員工工作能力及表現,可調動工作崗位和地點,以書面告知,員工除正當合法理由外應服從。2018年3月1日雙方再簽《勞動合同續簽書》,續簽期限1年,並補充約定穆某接受全國調動及外派,如不能接受安排公司可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與賠償。
公司還提供2018年8月15日施行的《XX集團職工考勤管理辦法(修訂)》,第十二條「曠工及期間待遇」規定,凡未經單位同意擅自離開工作,以曠職處理。
2018年8月17日公司發出調動通知,將穆小姐調至江蘇區域中心任投標主管,薪資不變,要她8月20日報到。但穆某直到9月5日都在上海上班打卡。至此公司以曠職13天為由,和她解除勞動契約,她向上海徐匯區仲裁委員會提仲裁申請,要求公司給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個月工資55.5萬元(台幣239萬)、2018年年終獎金4萬(台幣17萬元)。但因仲裁機構不支持,穆轉向上海浦東區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一審判決結果,公司解除合同合法,穆小姐敗訴了。她不服向上海第一中級法院提上訴,理由是她在職期間工作場所都在上海,公司調令含糊不清,且經營未發生實質改變,單方決定未協商溝通,她有權拒絕。最後判決下來,穆小姐勝訴了,公司應賠她44.5萬人民幣,理由是用人單位固然有用工自主權,但行使權利不能逾法越界,應充分尊重勞動者權利,考慮勞動者實際情況,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