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仗著自己是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的朋友,在與該事務所聚會時,對所內的受僱女律師強吻、摸大腿,甚至把手伸進「該邊」的鼠蹊部,台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黃男,台北地院判刑10月,黃男上訴二審;高院今(2)日駁回上訴,維持徒刑10月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黃男是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的朋友,110年4月23日21時35分至隔天的0時41分,主持律師邀約黃男及其他友人、受僱女律師等人聚會,在飲酒、唱歌之「Bar Off」酒吧內,黃男先自拉一小圓凳坐在已坐在ㄇ形座位區邊緣之女律師右側,違反她的意願,先伸手揉捏她臉頰,再強行擠坐在她右側,並伸手撫摸她的左腰、下背部、右大腿內側及鼠蹊部。
女律師趁隙前往如廁,黃男亦尾隨前往,並於他們相繼如廁返回原位後,黃男再次貼坐在女律師右側,並以左手撫摸女律師腰際而欲將手伸入女律師褲頭,經女律師撥離拒斥,黃黃又起身立於女律師後方,以雙手於女律師肩頸附近按壓游移。
黃男在之後又於與主持律師、另名友人划拳之際,不顧女律師掙扎,先以自身左手強行十指緊扣女律師右手,並於划拳勝利後,摟繞女律師脖子將她臉部往自身臉部拉近而強吻女律師右頰。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強制猥褻犯行,經被害女律師證述甚詳 且前後所述一致,並有女律師與被告後續洽商之錄音及譯文、相關證人證詞、案發後女律師與證人間及各證人彼此間之通訊紀錄可佐,足認女律師之證述屬實。被告否認強制猥褻犯行,並不可採。
合議庭認為,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檢察官上訴認原判決量刑過輕,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皆無理由,均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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