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女生拍春宮片販售未打碼 男子判刑4月須坐牢

找女生拍春宮片販售未打碼 男子判刑4月須坐牢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男子阿志(化名)找了女生小君(化名)商議拍攝2人愛愛的春宮片上傳fans17等網站販賣,阿志並承諾會把小君的臉部打碼,影片「上架」後只賺到419元,卻被小君發現阿志根本沒有遮她的臉,於是報案提告,阿志被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起訴;阿志在台中地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法院判刑4月,但因阿志所犯之罪的最重法定本刑已逾5年,不得易科罰金,阿志必須入監服刑。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阿志是在112年9月24日20時許,在台中市某處向小君稱,可拍攝2人性交時之影片,並將影片在「fans17」、「FansOne」、「myfans」等網站上架販售營利,阿志並承諾會用馬賽克遮擋小君的臉部。

小君同意後,2人就在台中市某處發生性行為,阿志並用錄影設備拍攝2人性交過程,阿志於拍攝完成後,明知該影像有拍攝到小君的臉部畫面,竟然未經小君同意,亦未遮擋小君的臉部,即於112年11月15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黑亞當」之名稱,將該性影像上傳至「fans17」等網站供他人付費觀看。

小君在影片上傳2星期後的,2月29日,經友人告知阿志所上傳的影片中清楚可見小君的臉部畫面後,設法取得該影片並檢視該影片中確實可見小君的臉部畫面,方知此事而報警處理。

阿志在審理過程中自白犯罪,但是,法官審酌阿志不思尊重他人性隱私自主權及面部五官資料,未將小君面部為適當之遮隱,即將二人之性交影片上傳至網路販售營利,使網際網路不特定人均可識別影片中之人即為小君,不僅已侵害小君性隱私權,更致小君受有心理負擔,應值非難。

但是念在阿志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且有意願與小君調解、和解或賠償,惟因雙方意見始終不一致而未能達成調解,難認阿志無彌補小君損害之意。

再審酌本案拍攝性交影片及上傳網路販售均經小君授意為之,然因含有小君面部影像部分非在小君同意範圍之內,阿志未為適當遮掩即上傳、販售,而觸犯本案,堪認阿志本案所為,仍與全然未經他人同意即恣意將性影像上傳網路販賣之惡性有別,納入量刑參考後,判刑4月,但是,阿志所犯為最重法定本刑5年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非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阿志必須入獄。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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