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馬國蔡姓女大生 凶嫌陳柏諺更一審改判18年10月

殺害馬國蔡姓女大生 凶嫌陳柏諺更一審改判18年10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殺害馬來西亞蔡姓女大生的凶嫌陳柏諺,經一、二審判處無期徒刑,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原審對於陳柏諺自首的量刑基礎,亦非妥適,發回更審;高院今(20)日更一審宣判,認定陳柏諺符合自首減刑,改判刑18年10月。可上訴。

更一審判決指出,依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意旨,符合自首要件者是否給予減刑寬典,仍應綜合審酌被告是否悔過投誠、有無因此節省司法資源等情形,而為判斷。

合議庭審酌被告符合自首要件,並在試圖自殺前將被害人資訊提供父親,使司法機關可儘快介入調查,於自殺未果後,又向員警承認犯案,於偵查中及二審審理均坦承犯罪,表現出願面對司法裁判的態度。

被告在員警不知其在被害人士林租屋處犯案之際,即對前往其鶯歌住處之員警坦承殺人事實,可見其自首有助於偵查機關追訴本案犯罪行為,故認宜依自首減刑之規定減刑。原審認為被告非真心悔悟,而不予減刑,尚有不當。

合議庭指出,依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在我國具有內國法效力意旨,僅有情節最嚴重之犯罪,始得判處死刑。

合議庭考量被告非預謀性計畫犯案,且未以凌虐等方式增加被害人痛苦,亦無破壞現場甚至毀損遺體等行為,其罪責應未達最嚴重犯罪之程度,加以本案適用自首減刑規定,故尚難量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合議庭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後,考量上述量刑審酌事項,在本案有期徒刑之量刑上限20年內,改判徒刑18年10月。

這起殺人案發生在111年10月13日,陳男透過IG認識蔡女,兩人在10月7日首次見面,13日凌晨陳男因協助蔡女自創品牌,使用網路轉帳贊助蔡女9萬9999元,但因反悔想要取回遭拒,憤而以手掐扼頸部,並以蔡女的粉紅色玩偶遮掩其臉部、眼睛等處,導致蔡女窒息死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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