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刑事局警政監林明佐遭檢舉涉嫌在任職台中市刑大大隊長期間,與博弈集團交往密切,台中地檢署去年5月3日聲請羈押禁見獲准,8月23日被依貪污等罪嫌起訴後,不斷聲請交保,台中地院今(18)日終於裁准林明佐以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月,應遵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且3月21日下午4時前若未交付保釋金,將自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可抗告。
法院裁定理由指出,合議庭依卷內證據資料,認為被告林明佐犯罪嫌疑重大,且係涉犯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串供之虞,雖仍有羈押之原因,惟審酌被告林明佐自偵查中執行羈押迄今,已有相當時日。
合議庭認為,自113年8月23日起訴迄今,法院已對被告林明佐與多名同案被告陸續進行準備程序,就其等答辯方向已有釐清,且被告林明佐與部分同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述與偵查中之供述並無二致,於偵查中業經具結證述而降低串供危險,雖仍有部分同案被告未進行準備程序,但該等被告遭起訴之犯行,非屬指揮、操縱犯罪組織之角色,被告林明佐與之串證的可能性非高。
合議庭考量本案犯罪情節,被告林明佐之職業、地位、資力、犯罪所得、已遭扣押之財產、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及被告林明佐因罹疾病,於羈押期間就醫並接受手術治療,經醫師排定後續治療,確有現罹疾病而需密集定期至醫療院所治療之情(病況及治療詳情,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並權衡本案保全被告、確保訴訟程序、落實國家刑罰權等公益目的,認為被告林明佐如能提出新台幣1200萬元之保證金供擔保,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並命其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應可對其產生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確保本案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
不過,合議庭也表示,被告林明佐未能提出前開保證金,則前述因具保形成之拘束力即不存在,而不足以替代羈押,本院合議庭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延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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