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受刑司法保障不足 監察院促法務部檢討

身障者受刑司法保障不足 監察院促法務部檢討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17)日表示,法務部對於身心障礙者執行易刑處分未提供合理調整機制,未能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保障其權益,相關法規與文件也未審酌該公約意旨,導致權益受損;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已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本案調查報告,監察院促請法務部檢討改進。

王幼玲、高涌誠說明,本案陳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遭判有期徒刑一年,向基隆地方檢察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獲准,並因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獲准由母親陪同勞動;然而,陳訴人與地檢署佐理員發生衝突後,被變更至其他勞動處所,再次違規,經基隆地檢署判定撤銷其易刑處分。

陳訴人於113年3月6日向基隆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主張其身心狀況不宜入監服刑,但法院駁回異議,陳訴人遂於同年3月2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服刑,該監卻認其身心狀況不宜入監,並於4月1日拒收。但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點第4款規定,陳訴人不得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法務部也只能依現行規定為停止執行的裁定。

兩位監委指出,本案突顯出法務部與基隆地檢署未能同理考量身心障礙者狀況,未提供執行社會勞動的合理支持;相關法規也並未切合身心障礙者的司法保障原則,致使審判機關與矯正機關對陳訴人身心狀況判斷不一致,進而由當事人承擔刑期停滯的不利益;法務部應重新檢視相關法規,參酌CRPD意旨之後,切實評估與調整並保障身心障礙者刑罰執行的權益。

王幼玲、高涌誠補充,此外CRPD第13條明確規定:「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包括透過提供程序與適齡對待。」本案發生於刑罰執行階段,雖然矯正機關已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相關施行細則,並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訂定《矯正機關對身心障礙收容人合理調整參考指引》,但該指引僅適用於收容人,未涵蓋易刑處分之受刑人,導致相關合理調整措施及指引付之闕如。

兩位監委亦發現,檢察機關訂定的《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及《基隆地檢署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切結書》,均未符合CRPD規範,而是將一般受刑人的法規與文件直接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忽視其執行易刑處分的特殊需求,對其司法權益造成影響。法務部應正視此問題,重行檢視相關法規,確保身心障礙者的司法近用權利。

監委們也發現,依CRPD第13條及障礙者近用司法的國際原則和指引原則10皆表示,應為司法系統工作者提供與障礙者權利有關的意識提升和培訓方案,特別是與司法近用有關的障礙者權利。而觀護人職責是針對未在監獄執行刑事處分的受刑人,給予「觀察」與「保護」有充分瞭解身心障礙者司法近用權利的必要。

王幼玲、高涌誠指出,法務部所提供109年至113年間觀護人訓練有關CRPD培訓計畫,並無任何專為CRPD開設的課程,法務部有通盤規劃觀護人及相關司法工作者有關CRPD課程內容與培訓必要,以促進司法工作領域者就身心障礙者司法近用權益的瞭解。

兩位監委最後強調,受刑責的身心障礙者雖有接受執行刑罰的義務,但相關法規與司法文件仍應符合CRPD規範意旨,法務部對於身心障礙者易刑處分權益的疏忽,實有損身心障礙者權益,該部應重新檢視相關法規、文件及培訓機制,以盡國家司法保護的義務。

照片來源:Kindel Media/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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