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雄市一名謝姓男大生在IG社群認識一名未滿12歲的國小女童,竟然利用女童不懂事引誘她拍攝並傳送性影像,橋頭地檢署偵查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起公訴。
檢方起訴指出,謝男去年113 年2月間以通訊軟體Instagram認識被害女童,4月間,謝男以手機使用IG帳號與女童攀談並建立關係後,竟接續傳送「現在能脫?」、「全脫的」、「想看影片的、脫衣服」、「今天要看到影片喔」等訊息,要求被害人傳送裸照及影片,引誘被害人在住處持手機自行拍攝而製造僅著內衣、裸露身體、自行脫去衣物等性影像等檔案並傳送給謝男觀覽。
之後,女童的母親察覺有異報警處理,檢察長張春暉隨即指派主任檢察官鄭子薇、檢察官許亞文啟動「婦幼保護網絡小組」,指揮高雄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迅速搜索謝男,扣得iphone手機等載具及性影像,並向橋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裁定交保5萬元並限制謝男不得以任何形式接觸、聯繫被害人。
檢方偵查後,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嫌,謝男將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緩刑。
橋檢表示,性影像案件已佔兒少性剝削通報案件8成6比例,其中未滿12歲之受害者約占1成,並逐年攀升,此類案件中,行為人多先噓寒問暖與兒少建立關係,降低兒少戒心,再以各種話術誘使兒少拍攝並傳送性影像。
橋檢呼籲,引誘兒少拍攝性影像,即使是兒少自願拍攝,仍然構成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無兩小無猜條款之適用,偷拍更會構成7年以上之重罪,年輕人應避免一時好奇性起而葬送大好前途。
此外,兒童及少年亦應認識網路交友之風險,避免提供個資、拍攝及傳送私密影像,以避免影像遭受外流,甚至成為創意私房等不法集團營利之工具;家長或老師發現兒少拍攝或傳送性影像時,請保持冷靜、積極蒐證,勿驚擾對方、勿刪除影像及對話,並即時求助檢警啟動搜索程序及性影像處理中心協助下架,方能終局、澈底刪除性影像。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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